U-CAR 於 2016 年 9 月 24 日的報導中提到,行政院環保署發佈新聞稿表示,為了加強車輛的廢氣排放檢驗,已參考歐盟第 6 期(Euro VI)的排放檢驗標準,正在研議臺灣車輛的管制檢驗加嚴之草案,也就是「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5、9 條都將會修正,預計將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9 月 1 日實施。

而當時環保署主要列出的重點是針對「第 5 條柴油車」的內容,如今環保署也於 9 月 29 日公佈了針對「第 3 條汽油車」的內容,以及預計將會刪除「第 9 條小客車二氧化碳管制」的修正。

環保署於 9 月 29 日公佈了針對「第 3 條汽油車」的內容,以及預計將會刪除「第 9 條小客車二氧化碳管制」的修正。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修正重點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主要是針對汽油車的規範,而同樣也將參照歐盟最新 6 期(Euro VI)管制標準進行草案加嚴修正,其重點公告如下:

1.增訂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維持雙軌制,主要參考歐盟六期(Euro 6)汽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並新增世界輕負載車輛測試型態(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 WLTC)。仍同時採認美國汽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Tier II Bin 5)。
2.修訂排放標準單位,由克(g)改為毫克(mg)。
3.對缸內直接噴射引擎(direct injection engines)車輛加嚴粒狀污染物(PM)排放標準約 10%(即 5.0 毫克/公里加嚴至 4.5 毫克/公里),並新增訂粒狀污染物數量(PN)排放標準 6 x 10 的 11 次方/公里。
4.不論出廠年份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應比照新車檢驗同時符合「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緩衝期為於本公告日期後 3 個月。
5.實施日期訂為 108 年 9 月 1 日,既有車型則有 1 年緩衝期。

其實環保署提到,不論是汽油車或者柴油車,排放標準的加嚴,不僅符合國際環保潮流趨勢,亦且可鼓勵業者製造、研發及引進使用最新污染防制技術的清潔車輛,因此參照歐盟最新的第 6 期排放標準進行修正,當然目前仍在修正草案預告期,未來將會舉行公聽研商會,了解各方意見並完成修法之後,統一發佈所有修正內容。

不論是汽油車或者柴油車,排放標準的加嚴,不僅符合國際環保潮流趨勢,亦且可鼓勵業者製造、研發及引進使用最新污染防制技術的清潔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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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9 條將會刪除

至於另一個排放標準修正重點,就是針對小客車二氧化碳總量管制的第 9 條將會刪除。其原因在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公布施行之後,當時立法院便附帶決議,施行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依循「溫管法」相關規定辦理,而不再由原先的「空污法」進行管制,並應於 10 年後廢止「6 項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公告。

另一個排放標準修正重點,就是針對小客車二氧化碳總量管制的「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9 條將會刪除。

原先環保署於民國 105 年 4 月完成民國 104 年全國小客車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整體排放值為 162.48 g/km,相較於 98 年之排放基準 191 g/km 減量 15%,已達行政院「98 年永續能源政策綱領」階段目標,而這也是「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9 條,針對小客車二氧化碳總量排放的管制之成果。

環保署於民國 105 年 4 月完成民國 104 年全國小客車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整體排放值為 162.48 g/km,相較於 98 年之排放基準 191 g/km 減量 15%,已達行政院「98 年永續能源政策綱領」階段目標。

不過環保署表示,隨著「溫管法」的公布以及「溫檢管理室」的單位成立之後,未來包含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管制將交由此單位來執行,所以環保署也直接藉由此次的修法,表示將提早廢止第 9 條的運作。

所以未來小客車、大客車、機車等等的二氧化碳管制將統一由溫檢管理室來負責,至於是否會因為油耗與二氧化碳關係較為密切而交由能源局來同步控管?或者有其他措施?則有待溫檢管理室的辦法施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