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即元旦連續假期假第 1 天起,乘載孕婦(含自行開車或搭乘)之未滿 3 人小型車,將不受國道高乘載管制,此項新政策包含週日國 5 北上常態高乘載。用路人需主動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等 2 項證件,以備查驗放行。

民國 106 年元旦起,乘載孕婦之小型車,將不受國道高乘載管制。
廣  告

孕婦需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之身分證明

高公局表示,秉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之精神,考量車輛行駛國道相較其它替代道路較為平穩舒適,在高乘載管制時段提供乘載孕婦之未滿 3 人小型車通行,將可使孕婦優先獲得照顧。

高公局呼籲乘載孕婦之小型車用路人,高乘載管制時段如有使用國道需求,請於交流道入口檢查處,主動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請翻至初次產檢紀錄頁面)以及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附照片之身分證明」,共 2 項證件,供現場管制作業人員查驗。此 2 項證件缺一不可,以利通行。

孕婦需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之身分證明,以利通行。(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