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修正案,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 46 項交通違規項目,預計於 4 月 30 日上路實施,不過日前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要求恢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得舉發的所有靜態違規項目。交通部今(2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民眾提案暫不採納,未來上路後將滾動檢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修正案中明定僅可檢舉在路口、行人穿越道(路口範圍內)、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停;以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行為。一般路段紅線、黃線違停則未列入可檢舉的項目中。民眾於提案內容中要求恢復民眾可檢舉所有靜態違規項目。

廣  告
民眾提案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得舉發所有靜態違規。

針對民眾提案,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自 1996 年施行以來,原為「彌補警力不足」、「維持交通秩序」之立法目的,但時空環境變遷,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劇增,或有特定人針對性尾隨跟拍,連續性、惡意性及報復性檢舉,引起眾多民怨,已偏離原立法目的,也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的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因此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項目,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有效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



4 月 30 號新法上路以後,民眾仍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動態違規項目,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檢舉。

4 月 30 號新法上路以後,民眾仍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動態違規項目,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檢舉,可減少警力消耗、讓違規者能夠有所警惕及避免不必要警民衝突;另也期盼能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的問題,以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

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並未限縮民眾檢舉權利,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因此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並未限縮民眾檢舉權利,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