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人車通行安全,交通部及內政部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共計 25 條,新增視覺化減速標線、行人穿越道鋪面上色等規定,透過標線視覺效果,提醒車輛駕駛行經路口減速慢行,並加強路口明顯度,改善人車通行環境;更將盲人音響號誌正名為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並增訂優先設置地點及規範全國一致的聲響類型,有效引導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方向,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行得更安心;此外,亦新增自行車優先車道之標線及禁停標線管制時段之標示等修正。
交通部表示,為提醒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減速慢行,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並落實遵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行人安全」及「行車安全」兩部分:在提升行人安全部分,新增通學區起 ( 終 ) 點標誌、標線,明確標示通學區範圍,提醒駕駛人行駛於通學區內,應依速限行駛,並更加當心行人或兒童,以保障學生步行安全 ( 第 137 條之 1、第 163 條之 1 ) 。
新增路口行人穿越道線需與橫交道路路面邊緣間距 3 至 5 公尺為原則,讓轉彎車以較垂直角度接近行人穿越道線,以利駕駛人察覺並停讓行人通過路口,並修訂行人穿越道線可使用綠色鋪面,加強路口警示效果 ( 第 185 條 ) ;修正人行道標線圖例,引導成人與兒童於人行道併肩行走時,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以保護兒童安全 ( 第 174 條之 3 ) 。
此外,在盲人音響號誌部分,正名為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並新增規定其導引音響應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段,南北向為布穀聲、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聲,並以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按鈕位置,及在行人穿越道線上搭配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 第 194 條 ) 。
在提高行車安全部分,新增視覺化減速標線 ( 或稱楔型減速標線 ) ,利用動態視覺效應營造道路變窄之錯覺,使駕駛人自動減速 ( 第 159 條之 1 ) ;新增禁止停車黃線得以標字取代禁停標誌及附牌調整禁停時段,避免民眾混淆及減少爭議,並利於道路主管機關檢討將部分路段由目前之禁止臨停紅線改繪成禁停黃線,適度提供民眾臨時停車上下客及裝卸貨之處所 ( 第 168 條 ) ;且為兼顧行人穿越自行車道之需求,新增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使自行車通行過程中,遇有行人穿越時,應以行人穿越為優先 ( 第 174 條之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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