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近日預告修訂汽車排氣檢驗等相關法規,其中規範汽油汽車自車齡滿 8 年起始需每 2 年接受排氣檢驗 1 次,如具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則須連續 2 年到檢,期間無檢驗不合格紀錄始恢復為 2 年 1 檢;柴油汽車經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主管機關通知到檢等檢驗不合格者,除完成該次不合格情況之改善外,隔年起應實施連續 2 年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並經連續 2 年之追蹤定期檢驗合格者,第 3 年起免實施定期檢驗。

環保署近日預告修訂汽車排氣檢驗等相關法規,其中規範汽油汽車自車齡滿 8 年起始需每 2 年接受排氣檢驗 1 次,如具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則須連續 2 年到檢,期間無檢驗不合格紀錄始恢復為 2 年 1 檢。

這次環保署所預告修訂的法規包括「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 6 項法規草案。

這次環保署所預告修訂的法規包括「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等 6 項法規草案。

環保署表示配合交通部規劃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及第 39-1 條文中,汽車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排氣檢測規定刪除,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回歸環保署辦理,爰訂定「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並配套修正「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

環保署表示配合交通部規劃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及第 39-1 條文中,汽車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排氣檢測規定刪除,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回歸環保署辦理。
廣  告

環保署表示,為便於民眾檢測作業,針對汽油汽車之排氣定檢規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檢測,柴油汽車則至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汽油汽車與柴油汽車檢驗地點及方式皆與現行方式相同,希冀在維持民眾現有習慣下調整定檢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