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5 期排放標準的落日期限即將於 2019 年 9 月 1 日結束,取而代之的是通過 6 期排放標準的車輛方能取得排放檢驗合格,因此環保署於 2019 年 3 月 13 日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環保署於 2019 年 3 月 13 日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制汽油車輛排氣污染,配合 2019 年 9 月 1 日將實施 6 期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調合歐、美等先進國家之汽油車排氣管制措施,因此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5 條附錄 1、第 6 條附錄 2、附錄 3、第 10 條附錄 4 修正案,以符合管制需求。

其修正要點以環保署新聞原稿之內容如下:

一、 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 1 條及第 3 條)

二、 增訂蒸發族及車型之新車排放進化係數規定。(修正條文第 2 條及第 5 條附錄 1)

三、 增訂減效裝置規定,以禁止車輛安裝影響排放空氣污染之裝置。(修正條文第 2 條及第 6 條附錄 2)

四、 配合汽油汽車民國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排氣審驗管理系統功能及對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文件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 6 條附錄 2)

五、 增訂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OBD)對污染控制設備監測,於重要污染控制設備失效時之行車型態排放管制門檻值;增訂使用效能規定(In-Use Performance Ratio),做為判定 OBD 監控重要污染控制設備是否有效之依據,並修正 OBD 標準化介面傳輸規定,使與美國、歐盟排放標準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 6 條附錄 3)

六、 增訂 6 期排放標準之指定劣化係數 (修正條文第 10 條附錄 4)

七、 增訂汽油汽車於耐久保證使用期限內執行使用階段品質管制,整合修正新車階段品質管制之規定,並考量對少量車管制,增修進口商聯合會之新車階段品質抽驗比率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及第 12 條、附錄 5)

廣  告

環保署本次的修正,主要是針對國內檢測汽油車輛排放標準的條文,幾個重點中,一來是調和歐盟 6 期排放標準,於 9 月 1 日起只要車輛要取得排放審驗的合格,就必須是能夠通過 6 期排放標準,方能獲得排氣審驗合格,而若僅能通過 5 期排放標準,於 9 月 1 日後將無法再取得合格證。

不過僅能通過 5 期排放的汽油車,若能在 9 月 1 日前取得審驗合格,則可以再繼續販售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若不能通過 6 期排放檢測,則禁止販售。


環保署本次的修正,主要是針對國內檢測汽油車輛排放標準的條文,幾個重點中,一來是調和歐盟 6 期排放標準,於 9 月 1 日起只要車輛要取得排放審驗的合格,就必須是能夠通過 6 期排放標準,方能獲得排氣審驗合格。

二來則是也調和先進國家之規定,考量到先前 Volkswagen 排污造假的事件,為避免車輛也安裝相關裝置影響排氣檢測,所以增訂減效裝置規定,以禁止車輛安裝影響排放空氣污染之裝置;同時還增訂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簡稱 OBD)對污染控制設備監測,並且修正 OBD 標準化介面傳輸規定,使國內車輛的 OBD 與美國、歐盟排放標準規定一致。

最後則是對於車輛排放耐久保證使用期限的規定,與相關抽驗比率進行調整,確保上路的車輛排放表現能夠與出廠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