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1 年元旦國父孫女孫穗芬準備離臺前發生重大車禍,並且重傷住院後,強制後座繫安全帶的議題又逐漸受到重視。在近期社會各界對於強制後座繫安全帶已達成共識下,交通部也於 1 月 19 日邀集各相關單位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及未來相關兒童繫安全帶所需配套措施之研議,將於立法院下會期前依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修正條例,增訂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須依規定繫安全帶。

相關推動修法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研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及相關配套子法或措施如下:

一、研修條例第 31 條規定,除現行各 類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上安全帶外,增訂小型車後座乘客亦須依規定繫安全帶,即條文增修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依 規定繫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其處罰比照現行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規定,如行駛於一般道路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行駛於高速 公路或快速公路者,則處駕駛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在社會各界對於強制後座繫安全帶已達共識下,交通部於 1 月 19 日邀集各相關單位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及未來相關兒童繫安全帶所需配套措施之研議,並在立法院下會期前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未來小型車後座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配套,併同於現行「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內規範:

(一)參照現行「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之規定,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等車種,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附載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 (CNS) 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 (增高型座墊) ,但如其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則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三)考量實務上營業小客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準備所需之輔助座墊,故如需加裝輔助座墊之兒童乘坐計程車時,得予免適用應依規定繫係安全帶,但如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仍應依規定繫係安全帶。

4 歲至 12 歲以下之兒童,應配合兒童安全座椅學童用座椅 (增高型坐墊) 使用。

三、 另未來條例修正通過,將規劃實務可順利實施所需之宣導期,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原則將規劃 1~3 個月宣導期後 先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但對於兒童部分,依以往實施強制乘坐安全座椅延期 2 次 (共計約 4 年) 之經驗,將規劃較長 6~12 個月宣導期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 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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