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先前 U-CAR 於 4 月 25 日報導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已正式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待報請總統確認宣示後將開始實施後。如今交通部已於 2011 年 7 月 30 日正式公佈了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自 8 月 1 日起,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強制繫上安全帶,此外交通部也同時公佈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針對小型車乘載幼童有進一步的安全規範。

交通部於 7 月 30 日正式公佈了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自 8 月 1 日起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強制繫上安全帶,藉以進一步強化乘客的乘坐安全,並於明年 2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將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條文如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 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 第四條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椅之兒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操作正常。
  • 第四條之一: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 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 第五條: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 第五條之一: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 第六條 :為配合前二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 第七條: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 第八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第九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均應繫妥安全帶。
  • 第九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 第十條: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應繫妥安全帶。
  • 第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妥安全帶之宣導執行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策劃推動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廣  告

兒童需使用符合認證之安全座椅

於 7 月 30 日所公佈的修正交通安全法規中,第三條中已明確規定,當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皆應依規定使用安全帶,且兒童皆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另外修正法規中也特別針對後座乘客的特殊狀況,在第四條之一的法規條文中,明令規定可不依第三條規定繫上後座安全帶的類型,其中較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若是後座未配置安全帶,後座乘客將不會因未繫安全帶而受罰。

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將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自明年 8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

而在交通罰責部份,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則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自 8 月 1 日起,乘坐計程車的後座乘客需繫上安全帶,違反規定者同樣自明年 2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若是計程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則處罰該乘客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在高速公路部份亦比照辦理,罰緩則提高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法規雖已於 8 月 1 日正式公佈,但仍提供了半年的宣導及緩衝期,根據前述第五條之一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但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則是自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所以駕駛人在宣導期內違反後座安全帶使用規定仍不致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