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鬧迎接龍年,開工上班後,全臺灣所有小型車的車主在 2 月 1 日之後,如果後座載有乘客,在上路前必須多加注意,因為在經過半年的宣導期後,2011 年 8 月 1 日發布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其中關於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的條文,將由 2 月 1 日開始進行取締。若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將處以 1,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罰鍰。

經過半年宣導期後,由 2 月 1 日開始,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在一般道路將處 1,500 元罰鍰,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者,將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罰鍰。

經過 2006 年 11 月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玲女士,以及 2011 年 1 月國父孫女孫穗芬女士兩起重大車禍事故的影響,強制後座乘客乘客繫妥安全帶的議題開始醞釀。尤以孫穗芬女士在發生車禍後不幸身亡的衝擊,更是直接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的修定,進而在 2011 年 4 月 25 日三讀通過,並且在 8 月 1 日公布實施,在經過半年宣導期後,將由 2 月 1 日開始進行取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條文如下

  •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條文如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 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 第四條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椅之兒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操作正常。
    • 第四條之一: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 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 第五條: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 第五條之一: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 第六條 :為配合前二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 第七條: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 第八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第九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均應繫妥安全帶。
    • 第九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 第十條: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應繫妥安全帶。
    • 第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妥安全帶之宣導執行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策劃推動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月 1 日開始取締,最重開罰 6,000 元

    條文中明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者,將處以 1,500 元的罰鍰。若是行駛於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將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罰鍰。但對於計程車部分,條文仍然留有例外,若是計程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將直接處罰乘客,而非處罰計程車駕駛人。同時為了提供計程車駕駛人更多的保障,交通部亦製作有「請繫妥安全帶」制式貼紙,只要計程車駕駛人張貼於前座 1 張、後座 2 張,便認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將不會處罰駕駛。

    交通部製作有「請繫妥安全帶」制式貼紙,只要計程車駕駛人張貼於前座 1 張、後座 2 張,便認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若是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亦不會處罰駕駛。

    老車不罰,4 至 12 歲兒童持續勸導

    除計程車駕駛之外,《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辦法》亦明定有其他例外,包括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 3 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 (或增高型座墊) 之兒童。以及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1 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皆為例外,可以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的拘束。

    廣  告

    而在《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之一所述,雖然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將由 2 月 1 日起開始取締;但 4 歲以上、12 歲以下或體重 18 公斤以上、未滿 36 公斤的兒童,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則採用更長的勸導期,將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開始取締。交通部期望,能夠在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