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所以...😇
我吃故我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的第二章-汽車牌照中的第十一條第五點
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我的解讀是,即便黏貼其他東西,但還是可以清楚辨識車號,所以是沒問題的。
小弟的車牌白色部分也都全貼反光貼紙了。😇
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我的解讀是,即便黏貼其他東西,但還是可以清楚辨識車號,所以是沒問題的。
小弟的車牌白色部分也都全貼反光貼紙了。😇
我吃故我在。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
家裡曾有機車...被車店貼上他們的貼紙...
警察攔檢看到...本來....
後來警察說算了...回去弄掉...
放人
家裡曾有機車...被車店貼上他們的貼紙...
警察攔檢看到...本來....
後來警察說算了...回去弄掉...
放人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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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的第二章-汽車牌照中的第十一條第五點 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我的解讀是,即便黏貼其他東西,但還是可以清楚辨識車號,所以是沒問題的。 小弟的車牌白色部分也都全貼反光貼紙了。😇 | |||
想躲避閃光燈嗎😡
我要成為新世界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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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躲避閃光燈嗎😡 | ||||||||||||
用閃光燈的話,無反光的黑色字會更突顯。🙂
在歐洲的車牌是反光白底或黃底(依國家不同)。
閃光燈一亮,字很清楚。
我之前PO過效果圖了,麻煩神人前往過目。😀
我吃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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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朋友~~愛洗屁股~~~這樣嗎? | |||
真有錢,換保桿。
我吃故我在。
這應該是有違規之嫌的,
基本上驗車可能會不過,
不過應該是會叫你弄掉而已!
基本上驗車可能會不過,
不過應該是會叫你弄掉而已!
算是汙損車牌,可罰金圓
要和諧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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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朋友~~愛洗屁股~~~這樣嗎? | |||
就是像這樣,只不過用字不同.🙂
當初行車記錄器有拍下來,不過車牌影像太模糊了,所以沒貼上.😇
應該30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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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朋友~~愛洗屁股~~~這樣嗎? | |||
屁股哥的車哪時變這樣😲
衝~~~
於
2010/09/16 00:33:28
發文
不構成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最主要是未達不能辨認其牌號的程度,所謂辨認是以肉眼無法清潔辨認或以儀器無法辨識,例如:影響到錄影的影像或照片清晰度,無法正確或不易辨認才算
這與號牌框不同,有些號牌框裝有閃燈或霓虹燈,就會造成上述情形,此時才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注意:是處罰車主而不是駕駛人,還必須到監理所驗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最主要是未達不能辨認其牌號的程度,所謂辨認是以肉眼無法清潔辨認或以儀器無法辨識,例如:影響到錄影的影像或照片清晰度,無法正確或不易辨認才算
這與號牌框不同,有些號牌框裝有閃燈或霓虹燈,就會造成上述情形,此時才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注意:是處罰車主而不是駕駛人,還必須到監理所驗車)
昨天在路上看到一輛車,掛的是新車牌,但在原來中文字的地方,自行貼上"石門鄉"的黑字.
請問這樣算違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