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裝??

☆紫晰☆(h400km)

2002/03/05 21:36:23

發文

#52780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政府警察常常說非法改裝...<br>我知道他們所謂的非法改裝是啥..<br>只要不是原廠的都算非法改裝吧...<br>那如果輪胎換嚕...<br>座椅換嚕...<br>燈泡也換嚕...<br>這樣算不算非法改裝??<br>我覺得非法改裝的定義粉模糊..<br>我看過報紙的一篇報導...<br>說改車只要不要超過道路版的極限就可以嚕...<br>但是為啥警察還是會抓一些改裝車車ㄋ...

6

則留言

1

lgm(lgm)

2002/03/06 08:43:26

發文

#52822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政府一向實行"愚民政策",他們種是把老百姓當笨蛋,也希望老百姓真的是笨蛋...

博啟(bochy)

2002/03/06 19:02:12

發文

#52885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把我在上個月底PO的文章再次的PO上來。
以下文章的起源是~~~~
有一個名為"中華民國汽車改裝促進會"的組織,想請立法委員訴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 ~~~為不合理法規一事。

博啟(bochy)

2002/03/06 19:03:11

發文

#52886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以下所貼的文章內容為~~~~
而我針對該組織的此一構想所的:訴求不可行性分析。

====== 博啟 表示 ====== (09/05/2001)
我想‧‧‧‧整個網路上可能只有我敢寫出以下的文章。
不同意的網友請多多包含了!!
而且~~~ 我將不再參與本話題的後續討論!!

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做一評析~~~~

**************************************************

第 十六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
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
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
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
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
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
沒入。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第十六條,第二項。

觸法原因: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問題分析:
以最常見的改裝「排氣管」為例~~~~
更換非原製造廠提供或相同型式之排氣管時,即購成「變
更原有規格之設備」的要件。
若是在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排氣管的情形下,而必須
以不同於原有規格之排氣管做更換者,尚有申訴的機會。
目前出廠未滿8年的國產車當中,只有「大發汽車」的
「祥瑞」與「新象Mi-16」二車型符合要件。
因為~~~~
原製造廠、原銷售公司均已結束營業;而且也超過「技術
母廠」所在國之法定「零組件保存期限」的時間。
因此~~~~
具有「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設備」的充分理由。

**************************************************

第 十八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
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
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多發生在「汽車車身、引擎、
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的情形。

觸法原因: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
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汽車車身」:範圍包含車體之內在與外在部份。
常見的改裝項目:空氣擾流裝置、前後車燈、防撞裝置、
車身結構、座椅、操控裝置……等等。
即~~~ 擾流翼、大包圍、特殊造型之後車燈、非規定顏色
之方向燈、特殊造型之保險桿、防滾籠、賽車座椅(附多點
式安全帶)、小尺寸方向盤……等等。

「引擎」:引擎本體,及提供引擎運轉所須之設備。
常見的改裝項目:更換引擎本體、變更引擎內部零件之規
格、更換進排氣管路、更換引擎控制電腦、加裝增壓器、
消音器……等等。

「底盤」:泛指提供及控制車輛行駛性能之機件。
常見的改裝項目:密齒比變速箱、最終傳動比、避震彈簧、
避震器、懸吊架、扭力平衡桿、拉桿、寬輻輪胎……等等。

問題分析:
一、若是在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排氣管的情形下,而
必須以不同於原有規格之排氣管做更換者,尚有申訴的機
會。
二、當公路主管機關要求提適當之出文件或資料,以證明
該項改裝之結果,可以合乎或超越原車輛之行駛安全的標
準。
屆時~~~~
能夠提出適當之文件或資料給予公路主管機關做審查,以
證明其改裝項目符合安全標準的廠商有幾家呢!!??
看來~~~~
大概只有國外的幾家知名改裝廠(品牌)的台灣代理商,有
能力提出適當的文件或資料給予公路主管機關做審查。

**************************************************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
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
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第四十三條,第一、二、三項。

觸法原因: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在道路
上競駛、競技者。

常見的改裝項目:改裝高噪音程度之消音器。

常見的違規情形:不當超車、急速起動或停止、山路競駛、
在公眾使用之道路競駛、二地點間之競速比賽、在無安全
措施的公開場地做甩尾……等等。

問題分析:
當警察就上述常見的違規情形開立罰單時,都會有一定之
理由;甚至會以蒐證設備加以記錄。
在此一情形下,法律是相信負責執法的警察。

被開立罰單的駕駛人在日後若要申訴,則必須提出舉證,
證明當時的駕駛方式並無違規或是不當之處。
有幾位駕駛人能夠提出證明,來證明自己當時並未以危險
方式駕車??

**************************************************

以上~~~~
是個人對於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
做為申訴之項目,所做的訴求不可行性分析。

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爭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固然是好事
一件!
但絕對不可以選擇在法律(令)之前站不住腳的項目,來做為
爭取修法的訴求!!

博啟(bochy)

2002/03/06 19:03:35

發文

#52887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後記~~~~
在前些日子我粗略的了解一下現行的法規......

發現~~~~
依據現行的法規....改裝車是可以合法上路的!
只是因為....廠商沒有能力去辦到而已!

☆紫晰☆(h400km)

2002/03/15 20:04:44

發文

#53738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多謝大哥指點迷津

u123123(u123123)

2004/05/19 16:42:49

發文

#111780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各位大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不得變更或換掉... 等所謂重要設備,如何認定?小弟因為拆卸自用小客車的後座椅,被警察局舉發因「汽車車身後座椅設備未裝(責令檢驗)」違規,但本人認為該條例當以與行車安全及環保有關者為限,例如煞車、燈光、後視鏡、排氣等均有與汽車安全與環保有關,如有不當變更當可舉發處罰。惟該車後座椅裝設與否與汽車安全及環保是否有影警察局是否擴大解釋已背離立法原意?請各位大哥給個提示,處罰與否已非重,小弟想知道,究竟拆除自用小客車的後座椅,會有什麼影響?是否為重要車體變更?是否可用十八條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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