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單車斑馬線撞死人 賠361萬
我只是個不起眼的砲灰爾已~OTL
台灣的法律就是死了最大
對錯再說
對錯再說
依照這個判決
判定腳踏車不算行人
路權判給機車
假設是行人
判決就會反回來
真是莫名其妙😌
判定腳踏車不算行人
路權判給機車
假設是行人
判決就會反回來
真是莫名其妙😌
我覺得騎殘障機車的應該是騎的非常快
不然那種拾荒的大家都知道,都是非常慢
正常速度怎可能閃不掉一個那麼慢的物體?
不然那種拾荒的大家都知道,都是非常慢
正常速度怎可能閃不掉一個那麼慢的物體?
暖翠樓前粉黛香,六朝風致說平康。踏青歸去春猶淺,明日重來花滿床。
單車是不能騎班馬線,要牽著走
“皇上至德深仁,遍及薄海內外,其用意於民,固可謂亙古少媲”,“此是心肝上的實話”
有繳保險費,但是沒出事的人賠。
台灣的法律就是法官今天判這樣,明天判那樣 😝
以現實層面來說,到底是誰要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