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福特經銷商在九十四年訴字第三九六號裁判書的論點:
"(三)被告否認系爭汽車有瑕疵存在,縱
有瑕疵,亦非屬有重大瑕疵而有危及駕乘者生命安全之情形,而為細小瑕疵且未
危及駕車安全,此由原告自購車以來,迄至將系爭汽車送鑑定,乃至提起本件訴
訟時,仍繼續未曾間斷的使用該車,甚且行駛里程數已逾三萬公里,未有任何危
急生命安全情事即可知悉。若系爭汽車真有危及駕乘者之生命安全,原告焉有可
能置生命安全於不顧而繼續駕駛?"
但法官不予採信:
"原告自受領系爭汽車初期起即屢次向被告反應
車輛瑕疵問題,然因被告無法修補瑕疵,復拒絕更換同型新車,原告始使用該車
迄今。換言之,本件係因被告本身對於瑕疵處理之消極態度,致原告使用系爭汽
車三年多後,始得經由鑑定程序發現瑕疵之嚴重性,若不許原告解除契約,反而
有失公平,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三)被告否認系爭汽車有瑕疵存在,縱
有瑕疵,亦非屬有重大瑕疵而有危及駕乘者生命安全之情形,而為細小瑕疵且未
危及駕車安全,此由原告自購車以來,迄至將系爭汽車送鑑定,乃至提起本件訴
訟時,仍繼續未曾間斷的使用該車,甚且行駛里程數已逾三萬公里,未有任何危
急生命安全情事即可知悉。若系爭汽車真有危及駕乘者之生命安全,原告焉有可
能置生命安全於不顧而繼續駕駛?"
但法官不予採信:
"原告自受領系爭汽車初期起即屢次向被告反應
車輛瑕疵問題,然因被告無法修補瑕疵,復拒絕更換同型新車,原告始使用該車
迄今。換言之,本件係因被告本身對於瑕疵處理之消極態度,致原告使用系爭汽
車三年多後,始得經由鑑定程序發現瑕疵之嚴重性,若不許原告解除契約,反而
有失公平,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最後結果如何,可否告知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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