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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敲竹槓,已經是詐欺啦

chipliu226(chipliu226)

2021/05/30 00:04:27

發文

#6103328 IP 49.159.*.*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21/05/30 00:11:55

發文IP 49.159.*.*

之前出了個小車禍,遇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但整件事內容簡直扯到極點。上網爬文找資料,看到板上多年前有一則貼文,「索價五萬塊的小擦撞」,版友們討論熱烈,因此分享一下小弟的這件事。文長,抱歉。

108年7月,要駛入兩面均為上坡的自家社區停車場,兩面上坡,也就是看不到對向來車的狀況,與出社區之富豪V40對撞,時速約五公里。雙方保險桿小傷。小弟車輛撞擊位置為左前保桿角落處,對方約為左前保桿三分之一處。因為社區私有道路,所以報警後,僅作酒測與筆錄,無初判表,無肇責鑑定。當時認為應為雙方自行修繕,故無後續。

今年2月初,南X產物保險公司突來簡訊,說某年某月某日本人與某車發生碰撞,代位求償費用303,070。對,沒看錯,三十萬。引擎蓋、渦輪等等全換,連他媽的引擎蓋裡的貼紙都換。一張貼紙819、另一張七百多,哈哈。

小弟立刻回電,負責人員不在,因此小弟請同在該公司的朋友協助聯絡,產險部門完全無回音。

四月下旬,收到法院調解通知,五月初要開庭。民事起訴狀上說,小弟未注意燈號,導致此次碰撞。此期間,小弟作完整套蒐證與論述,調解會直接把保險公司法務譙到快說不出話。

1.燈號故障,警衛可證明。
2.從進廠到評估到維修,完全沒有通知我。
3.拆換零件雖有照片,但無法證明因此次事故損壞,或是事後加工所致。本人詢問多位專業人士,均認為此修繕項目為大撞更換大部分車頭零件之項目。
4.保險公司理賠未善盡審核之責,保險公司人員未到現場勘查
5.本人在接到簡訊後立即聯絡,然保險公司完全無回應
6.這是重點,幸好小弟當時現場拍下不少照片,找出重要證據。碰撞地點顯示,對方超過半個車身在我方車道,即侵犯本人路權。


結論:本人開車返家,依照本人應行路線行駛,在目視視線無法及於對向狀況之下,對方半個車身以上佔用本人車道,以致發生輕微碰撞。在無肇責鑑定下,竟開出與實際損害項目不合的三十萬天價,向本人索賠。本人已備齊具體事證,證明肇責並不在本人。若對方車主與保險公司仍執意索賠,本人將依法保障自身權益,並要求時間與精神賠償。

對方法務只能不斷跳針
1.下坡車應該禮讓上坡車。(碰撞處在坡道頂點,誰是上坡、誰是下坡?)
2.出停車場要右轉,所以侵入我方車道是正常的。(V40車寬178.3公分,車道寬度超過240公分,侵入我車道正常?駕照雞腿換的?)
3.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是指行車路線交錯時,直行車有優先路權,路線未交錯,無禮讓問題)


兩週後,判決書下來,保險公司敗訴,一毛錢不用賠。判決書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6日13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
0號時,因未注意燈光號誌,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
000號車(下稱B車),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
3,070元(其中工資3萬4,122元、零件26萬8,948元),乃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車禍是在社區停車場發生,社區出入口警示
燈故障,B車侵入A車車道,被告無過失,不應歸責於被告等
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裁
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觀諸上開警局資料所附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3至
74頁),可見A車欲駛入地下停車場,B車則欲駛出地下停車
場,2 車均處於上坡狀態,而B 車於事故現場位置,其車身
已跨越雙黃線,侵入對向車道,且B 車左前車身亦為本次事
故之撞擊位置,顯見本件事故發生,乃因B 車跨越雙黃線,
侵入對向車道所致,為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至A 車部分,
依現有事證,尚未見其有何過失之處。基此,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B 車之修繕費用,難認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萬3,0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310 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照片中請注意雙方損傷程度,以及車輛位置,對方是VOLVO V40,並請注意下方水溝蓋較寬之縫隙,此為參考點,因標線被對方擋住。對方超越中線超過九十公分,以該車車寬178.3公分計算,超過半個車身跨線。
這樣的傷,索賠三十萬,前文提及的五萬塊小擦撞,已經很佛心了。





之前出了個小車禍,遇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但整件事內容簡直扯到極點。上網爬文找資料,看到板上多年前有一則貼文,「索價五萬塊的小擦撞」,版友們討論熱烈,因此分享一下小弟的這件事。文長,抱歉。

108年7月,要駛入兩面均為上坡的自家社區停車場,兩面上坡,也就是看不到對向來車的狀況,與出社區之富豪V40對撞,時速約五公里。雙方保險桿小傷。小弟車輛撞擊位置為左前保桿角落處,對方約為左前保桿三分之一處。因為社區私有道路,所以報警後,僅作酒測與筆錄,無初判表,無肇責鑑定。當時認為應為雙方自行修繕,故無後續。

今年2月初,南X產物保險公司突來簡訊,說某年某月某日本人與某車發生碰撞,代位求償費用303,070。對,沒看錯,三十萬。引擎蓋、渦輪等等全換,連他媽的引擎蓋裡的貼紙都換。一張貼紙819、另一張七百多,哈哈。

小弟立刻回電,負責人員不在,因此小弟請同在該公司的朋友協助聯絡,產險部門完全無回音。

四月下旬,收到法院調解通知,五月初要開庭。民事起訴狀上說,小弟未注意燈號,導致此次碰撞。此期間,小弟作完整套蒐證與論述,調解會直接把保險公司法務譙到快說不出話。

1.燈號故障,警衛可證明。
2.從進廠到評估到維修,完全沒有通知我。
3.拆換零件雖有照片,但無法證明因此次事故損壞,或是事後加工所致。本人詢問多位專業人士,均認為此修繕項目為大撞更換大部分車頭零件之項目。
4.保險公司理賠未善盡審核之責,保險公司人員未到現場勘查
5.本人在接到簡訊後立即聯絡,然保險公司完全無回應
6.這是重點,幸好小弟當時現場拍下不少照片,找出重要證據。碰撞地點顯示,對方超過半個車身在我方車道,即侵犯本人路權。


結論:本人開車返家,依照本人應行路線行駛,在目視視線無法及於對向狀況之下,對方半個車身以上佔用本人車道,以致發生輕微碰撞。在無肇責鑑定下,竟開出與實際損害項目不合的三十萬天價,向本人索賠。本人已備齊具體事證,證明肇責並不在本人。若對方車主與保險公司仍執意索賠,本人將依法保障自身權益,並要求時間與精神賠償。

對方法務只能不斷跳針
1.下坡車應該禮讓上坡車。(碰撞處在坡道頂點,誰是上坡、誰是下坡?)
2.出停車場要右轉,所以侵入我方車道是正常的。(V40車寬178.3公分,車道寬度超過240公分,侵入我車道正常?駕照雞腿換的?)
3.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是指行車路線交錯時,直行車有優先路權,路線未交錯,無禮讓問題)


兩週後,判決書下來,保險公司敗訴,一毛錢不用賠。判決書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6日13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
0號時,因未注意燈光號誌,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
000號車(下稱B車),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
3,070元(其中工資3萬4,122元、零件26萬8,948元),乃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車禍是在社區停車場發生,社區出入口警示
燈故障,B車侵入A車車道,被告無過失,不應歸責於被告等
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裁
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觀諸上開警局資料所附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3至
74頁),可見A車欲駛入地下停車場,B車則欲駛出地下停車
場,2 車均處於上坡狀態,而B 車於事故現場位置,其車身
已跨越雙黃線,侵入對向車道,且B 車左前車身亦為本次事
故之撞擊位置,顯見本件事故發生,乃因B 車跨越雙黃線,
侵入對向車道所致,為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至A 車部分,
依現有事證,尚未見其有何過失之處。基此,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B 車之修繕費用,難認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萬3,0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310 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照片中請注意雙方損傷程度,以及車輛位置,對方是VOLVO V40,並請注意下方水溝蓋較寬之縫隙,此為參考點,因標線被對方擋住。對方超越中線超過九十公分,以該車車寬178.3公分計算,超過半個車身跨線。
這樣的傷,索賠三十萬,前文提及的五萬塊小擦撞,已經很佛心了。

因為是老車,沒保險,所以得自己累,奉勸各位版友,要保險、要保險、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