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對於自動駕駛車輛的研發議題越趨火熱,而立法院終於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條文內明確定義無人載具為車輛、船舶、航空器結合人工智慧的無人駕駛移動載具,預計 2019 年初起,任何自動駕駛的交通工具都可進行實驗。

立法院終於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條文內明確定義無人載具為車輛、船舶、航空器結合人工智慧的無人駕駛移動載具,預計 2019 年初起,任何自動駕駛的交通工具都可進行實驗。

《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主要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監理沙盒」精神提出,讓無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特別像近年來相當火熱的自駕車輛,能擁有實驗場域,並且在特定條件下,能暫時排除相關監理規範,讓車輛得以在更合理、更安全的環境進行研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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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中提到,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創新實驗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至於計畫書必須標示實驗期間、範圍、規模完成的模擬分析、無人載具的安全性,並說明整個測試的預期效益,對於交通帶來的影響與相關因應措施、甚至連同保險等等都須註明,確保相關保障無虞。

倘若真的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必須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且應主動暫停實驗,並通報主管機關發生事故,及後續處理方式。待事故處理完,經主管機關再次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後,才能繼續實驗的進行。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創新實驗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至於計畫書必須標示實驗期間、範圍、規模完成的模擬分析、無人載具的安全性,並說明整個測試的預期效益,對於交通帶來的影響與相關因應措施、甚至連同保險等等都須註明,確保相關保障無虞。(示意圖)

接著條文中表示,實驗期間以 1 年為限,申請延後也僅 1 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在這段測試期間,經濟部應將整個實驗的相關資訊公告在網站上,且申請人不得拒絕、迴避或妨礙主管機關必要時的審查。至於實驗測試若超過核准的範圍、不利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危害、有危害參與實驗者的人身安全,甚至會對於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若情節重大或無法改善者,應廢止實驗。

實驗測試若超過核准的範圍、不利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危害、有危害參與實驗者的人身安全,甚至會對於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若情節重大或無法改善者,應廢止實驗。(圖為 Uber 進行自動駕駛科技研發的 Volvo XC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