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參考美國法令,將檸檬車條款入法;此外,新版定型化契約中,也更新可更換、解約的重大瑕疵內容、3 天審約期,以及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 10%等處。

契約中的檸檬車條款,經濟部參照美國法規,規定民眾購車在交付後 180 日後、或駕駛 1 萬 2 千公里之後,若因相同瑕疵在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修 4 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達 30 天以上,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據了解,累積無法使用日數 30 天的計算,並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以及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

民眾購車在交付後 180 日後、或駕駛 1 萬 2 千公里之後,若因相同瑕疵在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修 4 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達 30 天以上,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表示,車輛「機能瑕疵」必須以該車輛本身能達到的程度為主,如該車輛本質上即不具備該品質者。舉例來說,雙方約定安裝之車內影音設備本來就無法達到音效環繞功能,就不得以欠缺環繞之功能或其他主觀性感受,來主張有機能瑕疵。

而業者若有缺料、待料,期間也可選擇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但該期間就不計入 30 日之維修累計日數內。

業者若有缺料、待料,期間也可選擇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但該期間就不計入 30 日之維修累計日數內。

除了檸檬車條款外,本次也新增審約期至少 3 天;消費者攜回審閱之日期為何,業者應負舉證責任。另外也規定,購車定金除特別約定外,不得超過總價 10%。經濟部說明,若是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之情形,因為是替消費者量身打造,故實務上業者多會與消費者約定高於車價 10%之定金,此為雙方約定;但雙方未有特別約定的例外情形下,定金不超過價金總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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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更新重大瑕疵更換新車條款也經過更新,若於行駛時車輛突起火燃燒,或以下情況維修超過 2 次而未修復,消費者可主張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包括排檔或行駛時發生暴衝、行駛時煞車失靈、行駛時突然熄火、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以及其他重大瑕疵,有 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情況。

若是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之情形,因為是替消費者量身打造,故實務上業者多會與消費者約定高於車價 10%之定金,此為雙方約定;但雙方未有特別約定的例外情形下,定金不超過價金總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