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電動車主在行駛國道時,能於高速公路服務區使用快速充電設施,提升電動車長途行駛的實用性,因此高速公路局決定試辦提供電動車於服務區進行充電服務,並進行「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設置充電樁營運服務」租賃案綜合評選,而在 2021 年 1 月 27 日完成評選作業後,高速公路局於 1 月 29 日對外公佈評選會議評選結果,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獲選為排序第 1 優勝廠商。

隨著電動車的發展,拓展充電網路服務已成為趨勢,國道高速公路也隨得標公佈,跨入 3 座服務區充電服務建置試辦的重要一步。圖片為示意,並非得標廠商系統。

由高公局所公佈的資料顯示,評選經出席委員全數之總評分達 75 分以上,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第 1 優勝廠商;「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為第 2 優勝廠商;「源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 3 優勝廠商。

以國內重電、工程與停車管理業務為核心的中興電工,2008 年切入新能源事業,積極開拓以氫能源與燃料電池的微電網事業,此次進一步將集團版圖拓展到充電網絡。圖片引自中興電動官網
廣  告

3 座充電樁支援 6 座插頭,充電收費不得高於服務區外

而就先前所公佈的投標須知資訊,此次出租標的服務區涵蓋國道湖口、清水與東山,於停車場區域設置充電樁設備。雖然高速公路局與得標廠商中興電工尚未公佈充電樁規格與收費制度等細節,但若以投標須知來看,得標廠商需於服務區設置 3 座充電樁提供 6 座插頭,須符合目前國內電動車輛充電需求規格及功率充電樁,共計 3 座,其中 2 座最低輸出功率需為 60kW 以上充電樁。至於充電服務收費就投標內容所規定,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服務區以外地區的充電服務費。

目前在公共停車位區,電動車僅有優先使用權,尚未有專用的法源依據,因此,在專用車位修法之前,燃油車停在電動車充電車位的現狀,仍然極有可能會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電動充電車位發生。

同時,為促進服務區充電車位使用周轉率,充電樁提供電動車輛充電服務時間,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值得注意的,當前在電動車專用車位法源尚未落實前,服務區未來建置的充電車位仍屬於一般燃油車可使用的公共車位,因此,投標須知資訊也特別載明,服務區雖劃設供廠商建置充電樁作為電動車輛充電時所停用車位,但在法規未強制規範為專供電動車停車充電車位時,充電樁經營業者仍不得強制排除非電動車輛停用。

也因此,未來高速公路服務區的電動車充電服務,在高速公路局的試辦階段,仍需面對相當多的挑戰,對於後續的消息,U-CAR 也將持續關注與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