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戲弄害死女騎士 求處無期

張小明(zhm0507)

2010/11/12 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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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546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聯合報╱記者熊迺群/花蓮縣報導】 2010.11.12 02:19 am

不少開車民眾都有被前方車輛故意逼車經驗,花蓮檢方認為這種惡質行為日增,不重懲無以警惕,昨將一名逼車導致騎士摔車身亡的肇逃司機起訴,並罕見求處無期徒刑。

被求處無期徒的廿七歲貨車司機陳智偉,目前在押;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指出,陳見十九歲女子汪玉茹騎車獨行,就故意逼車戲弄,這個案例可以給危險駕駛者警惕。

因逼車枉死的汪玉璇,國中畢業後就到處打工幫忙家計,所得全數交給媽媽,自己每月只留一、兩千元零花,沒想到卻遇上惡人。

檢方調查,七月初陳智偉與兩名同事,到一處告別式場收拾布置靈堂的物品,返回吉安鄉途中,行經知卡宣大道,見女騎士汪玉璇在後獨行,存心戲弄對方,忽左忽右阻擋機車路線。

汪女為閃避,只得跟著左右閃躲時,被貨車車斗突出的竹竿畫破頸部,摔車倒地。陳智偉下車查看,不但沒報警施救,反而撿走汪女掉落的機車前斜板,加速逃離現場;汪女因失血過多,傷重不治。

陳智偉開庭否認戲弄汪女,導致意外,但檢警調閱監視器與目擊者指證,認定他肇事逃逸,見死不救,昨依遺棄致死罪嫌起訴。

【2010/1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時報有這畜生的照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5/today-so1.htm




不過檢方求處無期徒刑,畜生在庭上落淚深表悔意感動法官,法官輕判X年 X<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4OtfGXvm4&amp;NR=1

58

則留言

3

喜歡就好(nomar5)

2010/11/12 11:05:43

發文

#2817551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希望法官能從重判刑.......😝😝
2011年6月-武嶺單車行.2012環島行.

狂刀(adno1)

2010/11/12 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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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564 IP 251.19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這種垃圾😠
檢方或被害家屬一定要再上訴啦!😭
啊!被害家經濟不好
檢方一定要主動幫幫伸張正義
看!!
垃圾!😝
昂首千丘遠, 嘯傲風間; 堪尋敵手共論劍, 高處不勝寒.

環保柴油(taiwanjeff)

2010/11/12 11:12:24

發文

#2817570 IP 189.2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害人還見死不救 該死

小不點(small_not_point)

2010/11/12 11:14:07

發文

#2817578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實在太可惡😡

林桑(maxlin0130)

2010/11/12 11:14:27

發文

#2817581 IP 187.1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是不要臉!!

胖子(jamesyeh830)

2010/11/12 1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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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582 IP 92.1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結果只判刑不到五年嗎??
這就是像殺人一樣的耶!!
如果真是不到五年 ..... 唉、什麼天理、現世報,全都是假的啦!😡
~~~ 奇怪的司法邏輯,我可以在這裡幹醮這位法官嗎?

張小明(zhm0507)

2010/11/12 11: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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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595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amesyeh830 (胖子) 所寫
結果只判刑不到五年嗎??
這就是像殺人一樣的耶!!
如果真是不到五年 ..... 唉、什麼天理、現世報,全都是假的啦!😡
~~~ 奇怪的司法邏輯,我可以在這裡幹醮這位法官嗎?



還沒判啦,不過以台灣法官這種案例很難超過5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4OtfGXvm4&amp;NR=1

馬沙(takuro265686)

2010/11/12 1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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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604 IP 250.20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已經是蓄意殺人了吧...😠

西風(d640520)

2010/11/12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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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607 IP 35.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很多法官的社會經驗真的很有問題
有錢真的好好喔~~

下班快閃(greeneyes)

2010/11/12 1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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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609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檢方應該改蓄意殺人來起訴才對😡

胖子(jamesyeh830)

2010/11/12 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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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631 IP 92.1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640520 (梅川小YG) 所寫
很多法官的社會經驗真的很有問題


+1 +1 +1 說是活在象牙塔內、更像是方外天人,幾乎和現實社會脫節了....
我自己親戚的小孩、一路唸書考上了檢察官,我是看著她長大的,實在擔心、也不相信.....

雷德幻象 II(led2)

2010/11/12 11:25:42

發文

#2817632 IP 92.1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omar5 (喜歡就好) 所寫
😝😝😝希望法官能從重判刑.......😝😝

+10000😠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飲琵琶馬上催 。 醉臥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 。

張小明(zhm0507)

2010/11/12 1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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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648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kuro265686 (馬沙) 所寫
這已經是蓄意殺人了吧...😠


檢方以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起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好像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待高手指正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4OtfGXvm4&amp;NR=1

喜歡就好(nomar5)

2010/11/12 11:35:00

發文

#2817656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zhm0507 (張小明) 所寫
回應 takuro265686 (馬沙) 所寫
這已經是蓄意殺人了吧...😠


檢方以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起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好像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待高手指正




😌😌😌..........................................................................😌😌
2011年6月-武嶺單車行.2012環島行.

芭樂B(lucky4772)

2010/11/12 11:39:38

發文

#2817666 IP 92.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太過分了😡😡😡
貨車上好像也有其他乘客,會不會也有跟著起鬨,應該也要負責吧

我要當杯蓋(u1302094)

2010/11/12 11:40:58

發文

#2817669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台灣應該取消假釋制度,該關多久就關多久,完全照字面上來,判你六年就是給我六年蹲到滿,判你無期徒刑就是蹲到你死在牢裡為止。
你的選擇,你別後悔。

喜歡就好(nomar5)

2010/11/12 11:42:10

發文

#2817672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重點還是那一堆無能的立委呀-不立法不修法.永遠無解啦..............😌
2011年6月-武嶺單車行.2012環島行.

芭樂B(lucky4772)

2010/11/12 11:42:48

發文

#2817675 IP 92.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zhm0507 (張小明) 所寫
回應 takuro265686 (馬沙) 所寫
這已經是蓄意殺人了吧...😠


檢方以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起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好像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待高手指正


😰😰😰
加一加頂多才7年,不到4年再假釋出獄😡😡😡

自由的我(yur)

2010/11/12 11:46:54

發文

#2817697 IP 242.13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台灣的司法😰
我是跟著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喝水好健康(raruku828)

2010/11/12 11:53:50

發文

#2817727 IP 83.7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omar5 (喜歡就好) 所寫
😌😌😌......................


重點還是那一堆無能的立委呀-不立法不修法.永遠無解啦..............😌


+1

其實真的是立委的問題佔最大
刑期就規定如此的少,法官想加個幾年也無從加起

過失致死最高也就兩年...
導致有些酒駕害死人的也就才短短沒幾個月
甚至如果更會演戲的,刑期可以更少...

立委們~拜託你們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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