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三星寫手門事件 遭罰千萬
於
2013/10/24 10:56:55
發文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感謝分享 🙂
應該會提抗告吧 😇
應該會提抗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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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 應該會提抗告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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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於
2013/10/24 11:05:16
發文
於
2013/10/24 11:05:16
發文IP 18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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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url]
名 稱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第 24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於
2013/10/24 11:39:05
發文IP 18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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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url]
名 稱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第 24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color="#FF0000"]補相關條文:[/color]
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color="#FF0000"]須告訴乃論[/color]。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名 稱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第 24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補相關條文:
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太少😌
真開心^^
開著小白歐
也許被不公平競爭的廠商都倒了,只要罰一點點小錢就能把政府給打點好,之後就可以擁有整個市場了。
所以這樣行為應該算是被鼓勵的。
所以這樣行為應該算是被鼓勵的。
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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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31024/280234/%E4%B8%8D%E4%BB%A5%E7%87%9F%E6%A5%AD%E6%AF%80%E8%AC%97%E7%BD%B0%E3%80%80%E5%85%AC%E5%B9%B3%E6%9C%83%EF%BC%9A%E5%9B%A0%E8%A2%AB%E6%AF%80%E8%AC%97%E8%80%85%E6%9C%AA%E6%8F%90%E5%91%8A
不以營業毀謗罰 公平會:因被毀謗者未提告
2013年10月24日11:16 【張勵德/台北報導】
今年4月台灣三星電子引爆「寫手門」事件,公平交易委員今天宣布重罰三星公司及受雇公司,這是公平會首次用《公平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處分網路不當行銷行為。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說,此次依第24條開罰,而非依第22條的「營業毀謗」處分,是因受毀謗的公司不願出面證實商品是否真有問題、也未提告,所以只能用《公平法》第24條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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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31024/280234/%E4%B8%8D%E4%BB%A5%E7%87%9F%E6%A5%AD%E6%AF%80%E8%AC%97%E7%BD%B0%E3%80%80%E5%85%AC%E5%B9%B3%E6%9C%83%EF%BC%9A%E5%9B%A0%E8%A2%AB%E6%AF%80%E8%AC%97%E8%80%85%E6%9C%AA%E6%8F%90%E5%91%8A
不以營業毀謗罰 公平會:因被毀謗者未提告
2013年10月24日11:16 【張勵德/台北報導】
今年4月台灣三星電子引爆「寫手門」事件,公平交易委員今天宣布重罰三星公司及受雇公司,這是公平會首次用《公平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處分網路不當行銷行為。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說,此次依第24條開罰,而非依第22條的「營業毀謗」處分,是因受毀謗的公司不願出面證實商品是否真有問題、也未提告,所以只能用《公平法》第24條開罰。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罰得好🙂
應該要罰一億以上,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真是可悲的民族性格😌😌
應該要罰一億以上,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真是可悲的民族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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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得好🙂 應該要罰一億以上,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真是可悲的民族性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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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看一下文件,轉貼手指也是會痠。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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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看一下文件,轉貼手指也是會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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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太激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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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太激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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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理解你的心情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受害的公司倒了,然後錢拿給政府,就算完解,台灣人的腦袋是多麼的有邏輯性!
於
2013/10/24 12:35:45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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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這火沒燒過來,今天2207 & 2227 股價依舊上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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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手機板 😝😝
Whether you think you can or whether you think you can't,you are rihgt!-- Henry Ford
對三爽來說
不痛不養吧
那被抹黑的企業可求償嗎😆
不痛不養吧
那被抹黑的企業可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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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爽來說 不痛不養吧 那被抹黑的企業可求償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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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
但是就公平會公告的訊息,受害廠商並未提告。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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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 但是就公平會公告的訊息,受害廠商並未提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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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廠商也有寫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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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廠商也有寫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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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釣到同鄉?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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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釣到同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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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我該出場了 😭😭😭
於
2013/10/24 10:56:55
發文IP 188.250.*.*
於
2013/10/24 11:32:28
發文IP 188.250.*.*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889174&type=%E7%94%9F%E6%B4%BB
【10:35】
〔本報訊〕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台灣三星電子(Samsung)4月爆發「寫手門」事件,宣布調查結果和裁罰,公平會認定台灣三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1000萬元罰鍰,受委託的鵬泰公司及商多利公司也各被處300萬元、5萬元的罰鍰。
三星電子當時傳出與網路業者雇用工讀生,在網路論壇進行「假開箱、真批評」攻擊對手宏達電(HTC),文章中除了拍攝宏達電手機的外觀「落漆」外,更寫到多種宏達電手機的問題,由於文章又多又集中,引發網友們「調查」,揭發整起「寫手門」事件。
==
補公平會官方文稿: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2989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10月2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0月23日第114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及受委託事業鵬泰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鵬泰公司)、商多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商多利公司)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之身分,行銷自身商品,對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商品為比較和評論之網路行銷手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三星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元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三星公司與鵬泰公司自96年至101年間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週報及月報,向三星公司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本週話題列表、本週發文數據、Viral經營成效、正向(負向)回應重點摘要及下週操作規劃,使三星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星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於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Mobile 01等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星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型式包括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紹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鵬泰公司並於101年間曾短暫將前述業務委由商多利公司為之。
公平會復表示,閱讀者依個人購物參考網路資訊之使用習慣,有可能基於信任多數親身體驗消費者之使用經驗,列入購買特定商品參考,是發言回文者是否受廠商雇用或與其有利益關係,自然會影響閱讀者對於其推薦內容或競品比較之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是否購買該特定商品之決定。故事業與為文推薦者之利益關係,依一般交易行為判斷,尚難謂非屬重要交易資訊。又以匿名發言之行銷手法,對消費者而言,會降低對事業行銷的認知,並無法知悉係事業所為,而提升該等寫手目的性發言內容之可信度;而對競爭同業而言,隱藏身分之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亦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抑或是消費者之言論,基於尊重消費者言論自由,及凜於得罪消費者之現代商務常態,競爭對手對此種被蓋布袋挨打局面易怯於反駁,且競爭對手亦因無法辨識係對手所為,而無法同普通商業競爭手段爭議般,採取行政或司法救濟。是以,三星公司等以人為製造之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乃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更新時間:2013-10-24 10: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