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桃園北上林口差點車禍
我承認我很酸是不對,但是有些事實不酸是無法解決事情跟找出真相
如今我已五星但依然還是很酸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於
2014/08/14 20:32:23
發文
於
2014/08/14 20:32:23
發文IP 92.137.*.*
案件已檢舉成功!
您的案件編號為: RV-20140814203119
您的案件密碼為: K7MUIGub
於
2014/08/14 20:44:36
發文IP 92.137.*.*
這實在很危險
倒楣一點就害到一堆人了
倒楣一點就害到一堆人了
罪證夠明確了, 希望影片主人能幫國庫增加6,000元收入.
不要這樣硬擠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