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繼 2019 年 3 月 13 日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主要針對汽油車型的排氣檢驗部分條文進行修正;而在 3 月 25 日,則是發佈針對柴油車型的「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次對柴油車型的排放管制,主要參考歐盟第 6 期(Euro 6)管制標準,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之柴油汽車廢氣排放管制值,並將與汽油車型一樣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修正要點以環保署新聞原稿之內容如下:
一、 配合空污法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 1 條及第 3 條)
二、 增訂禁止柴油汽車安裝影響排放空氣污染之減效裝置名詞。(修正條文第 2 條)
三、 增訂符合柴油汽車民國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之排放標準之 WLTC 測試程序、指定劣化係數,以確保新車於耐久保證期限內符合排放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及附錄 3)
四、 分目定明新車階段及使用階段應提報之資料及時程。 (修正條文第 12 條及附錄 4)
五、 增訂柴油汽車於耐久保證使用期限內執行使用階段品質管制,並整合修正新車階段品質管制之規定;針對新車階段品管數不足廠商增訂後續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 13 條)
六、 增訂車上診斷系統(以下簡稱 OBD)之管制門檻值、OBD 使用效能(In-use performance ratio, IUPR)、及修正 OBD 之標準化介面規定,與美國、歐盟排放標準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 15 條及附錄 6)
七、 針對逐車測試者新增實車道路測試報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7 條)
八、 刪除未定期提交品質管制測試資料者得撤銷或廢止及合格證明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 18 條)
九、 增訂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修正條文第 19 條)
十、 增訂指定委託機關(構)辦理查驗其車輛檢查、檢驗、整備或銷售調校過程。(修正條文第 20 條)
在「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中,針對採歐盟認證測試者,修訂相關管制規定(例如新增柴油小型車之 WLTC 測試程序)外,另為能與國際管制趨勢接軌,亦參考歐盟最新管制規定,增訂 OBD 使用效能(In-Use Performance, IUPR)、使用中車輛管制(In-service conformity, ISC)及實車道路 PEMS(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s)測試方法等制度,以強化國內污染管制效益。
因此可以看到在柴油車型的排放檢測中,調和先進國家因為 Volkswagen 柴油門事件而修正新增的實車道路 PEMS 測試方法、柴油小型車之 WLTC 測試程序等等。至於像是車上診斷系統 OBD 之管制門檻值、及修正 OBD 之標準化介面規定等等,這部份則也與汽油車型的修正條文的增訂雷同。
總結來說,柴油車型比起汽油車型的排放測試修正內容更多,至於國內柴油車要取得排氣審驗合格,於 9 月 1 日起就必須是能夠通過 6 期排放標準,方能獲得排氣審驗合格,而若僅能通過 5 期排放標準,於 9 月 1 日後將無法再取得合格證。
不過僅能通過 5 期排放的柴油車,若能在 9 月 1 日前取得審驗合格,則可以再繼續販售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若不能通過 6 期排放檢測,則禁止販售。
討論區
成為第一個發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