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5 月 29 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其主要條文的修訂在於建築物的增建、新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而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除了有因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因素可免除外,其「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而在法條三讀通過後,未來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建築物範圍、規模、裝置容量與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

立法院於 5 月 29 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其主要條文的修訂在於建築物的增建、新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其「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圖為示意圖 )

此外,在其他事項也有做出修正;離岸風電部分,其刪除現行條文中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小水力發電方面則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生質能發便則刪除原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並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以及增加尋址彈性,減少料源集運的環境效應與成本。最後的地熱能發電部分規範地熱能探勘、開發申請程序以及權責機關,並加速探勘與開發許可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