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宣布,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保險契約之車輛適用範圍,僅限使用電池供應電力,無搭載內燃機之純電動車 ( 包括純電動機車 ) ,不包括燃油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輕油電車等具有傳統內燃機或燃料電池之車輛。

金管會表示,配合「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之核定,已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之適用;另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刻正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於今年第二季完成,以利業者參考適用並推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商品。

金管會宣布,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保險契約之車輛適用範圍,僅限使用電池供應電力,無搭載內燃機之純電動車 ( 包括純電動機車 ) 。

至於不保事項也涵蓋多種因素,包括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等等,詳細事項可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官網查詢;而「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之重點如下:

  1. 一、專屬條款承保電動車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車輛損失,惟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之車體損失則屬產品責任範疇,爰承保範圍予以排除,並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
  2. 二、另為提供車主更完整保障,車主可選擇加保「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
廣  告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基於下列原因提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

  1. 一、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淨零碳排推動,運具電動化成為永續發展之重要指標,電動車亦愈趨普遍,而電動車之結構、動能與維修技術均與傳統汽車不同,二者之風險態樣亦不同,未來對電動車之損失頻率(事故發生率)、損失幅度(理賠金額)等風險估算,無法依循傳統燃油車之評估方式,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有其必要性。
  2. 二、於我國電動車發展之際,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使其與非電動車之經驗資料得以區隔觀察,並據以分析評估符合電動車之風險,及累積新型態風險之統計經驗,可分別就電動車與非電動車之風險提供合理對價及更周延的保障,公平對待不同風險之車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