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對外宣佈,「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業於 97 年 11 月 11 日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將使噪音管制更趨周延。修法內容除明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確實執行交通噪音改善,並針對時常為民眾詬病的改裝車輛噪音過大問題,未來民眾依法可向環保單位提出檢舉,被檢舉的車輛須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預期將可減低 50%交通噪音不合格時段數,並逐年減少 20%噪音陳情案件,可有效解決目前日益增加的噪音陳情問題。

車主必須善盡依照監理單位規定按時驗車的責任,並避免愛車因過大的噪音而影響他人權益。

環保署指出,雖然近年來環境音量的監測合格比率有逐年提高的趨勢,環境噪音情形已逐步改善,但噪音陳情案件數量卻增加至公害陳情案件總數量的 31%,顯見民眾對生活環境安寧要求日益提高。此外,隨著重大交通工程陸續完工營運,緩衝土地不易取得,亦為造成陳情案件不斷增加之原因。為有效降低交通噪音,本次修法明確規定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起改善噪音責任,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先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以 1 次為限。若未依規定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將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明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應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確實執行交通噪音改善,並針對時常為民眾詬病的改裝車輛噪音過大問題,未來民眾依法可向環保單位提出檢舉。

此外,為處理民眾日益增加陳情使用中改裝機動車輛製造噪音案件,並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本次新増民眾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的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將處罰新台幣 1,600 至 3,600 元。

日後被民眾檢舉噪音過大後,被檢舉的車輛須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

環保署希望藉由噪音管制法的修正,除責成交通管理單位儘速改善交通噪音,並呼籲所有機動車輛所有人儘速保養自己的愛車,不要改裝拆除消音器,以免受罰。

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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