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轉載圖文發表負面發言
討論區規則新增「禁止以轉載圖文發表負面發言」規定。新增規則如下:
負面的發言 (例如:對某些產品不滿或對某些廠商的指控),若非屬親身經驗,而是取材或轉貼自他處的文章及圖片,站方將逕行刪除,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將停權。
新規則將列於討論區規則第6則,原第6則改列為第7則。
關於新增本項規則,U-CAR管理員在此做一說明:
第一,
近日,許多討論串所發表之產品瑕玼問題,並非發文網友本身第一手的使用經驗,而是從其他的消息來源所取得而分享。
網友與他人分享所獲得的資訊,雖立意良善。但是二手傳播的方式,對於原發文者所想表達之意見,常有查證不易的疑慮。
第二,
由於汽車是一項複雜的商品,當產品發生問題時,其肇因亦是十分的複雜,非但可能是設計、生產、製作的問題,也與使用者的習慣、使用環境、保養、是否曾發生事故等原因相關。
由於引用自他處的資訊,無法進一步補充更多的資訊,往往使用產品的問題無法全面而客觀地進行討論,經常淪為口水筆戰,而影響了U-CAR討論區理性討論的初衷。
第三,
負面的發言 (例如:對某些產品不滿或對某些廠商的指控),對於被指控的對象而言,自然有損其利益。若該項指控屬實,公眾討論的壓力,將形同對於該廠商的懲罰。
而若該指控非屬事實,被損及利益的廠商,雖可以透過訴訟等司法手段救濟;但相較於發言者僅透過簡單的留言功能,被損及利益的一方卻須透過繁雜的程序來捍衛自身的權益,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 ※ ※
因此,若發言者是以非自身經驗發言相關負面言論,輕易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應受適當的限制。故新增討論區規則,以防範此情事的發生。
在此特別說明的是,U-CAR並非限制所有負面的發言。若留言內容屬親身經驗,不論是一般討論,或是負面指控,都不會被刪除,以維持討論區最大的發言空間。惟網友需特別留意的是,如發言有不實或毀謗造假,須自行承擔相關刑事或民事的責任,U-CAR也將提供相關連線資訊供司法單位佐證。
※ ※ ※
為能提供優質的討論交流環境,U-CAR團隊在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後,決定修改討論區部份規定,倘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同時,也請所有的網友,持續分享自身使用愛車的經驗,並以客觀禮貌的方式進行討論,以讓所有網友能共享資訊流通的成果。
負面的發言 (例如:對某些產品不滿或對某些廠商的指控),若非屬親身經驗,而是取材或轉貼自他處的文章及圖片,站方將逕行刪除,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將停權。
新規則將列於討論區規則第6則,原第6則改列為第7則。
關於新增本項規則,U-CAR管理員在此做一說明:
第一,
近日,許多討論串所發表之產品瑕玼問題,並非發文網友本身第一手的使用經驗,而是從其他的消息來源所取得而分享。
網友與他人分享所獲得的資訊,雖立意良善。但是二手傳播的方式,對於原發文者所想表達之意見,常有查證不易的疑慮。
第二,
由於汽車是一項複雜的商品,當產品發生問題時,其肇因亦是十分的複雜,非但可能是設計、生產、製作的問題,也與使用者的習慣、使用環境、保養、是否曾發生事故等原因相關。
由於引用自他處的資訊,無法進一步補充更多的資訊,往往使用產品的問題無法全面而客觀地進行討論,經常淪為口水筆戰,而影響了U-CAR討論區理性討論的初衷。
第三,
負面的發言 (例如:對某些產品不滿或對某些廠商的指控),對於被指控的對象而言,自然有損其利益。若該項指控屬實,公眾討論的壓力,將形同對於該廠商的懲罰。
而若該指控非屬事實,被損及利益的廠商,雖可以透過訴訟等司法手段救濟;但相較於發言者僅透過簡單的留言功能,被損及利益的一方卻須透過繁雜的程序來捍衛自身的權益,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 ※ ※
因此,若發言者是以非自身經驗發言相關負面言論,輕易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應受適當的限制。故新增討論區規則,以防範此情事的發生。
在此特別說明的是,U-CAR並非限制所有負面的發言。若留言內容屬親身經驗,不論是一般討論,或是負面指控,都不會被刪除,以維持討論區最大的發言空間。惟網友需特別留意的是,如發言有不實或毀謗造假,須自行承擔相關刑事或民事的責任,U-CAR也將提供相關連線資訊供司法單位佐證。
※ ※ ※
為能提供優質的討論交流環境,U-CAR團隊在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後,決定修改討論區部份規定,倘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同時,也請所有的網友,持續分享自身使用愛車的經驗,並以客觀禮貌的方式進行討論,以讓所有網友能共享資訊流通的成果。
2007/06/12 19:22:46
可愛的管理員 ︿︿
辛苦你了
假如有不實的攻擊或者轉述
或許也可以管一管
謝謝
辛苦你了
假如有不實的攻擊或者轉述
或許也可以管一管
謝謝
機率低不代表不會發生,機率高不代表一定發生,但是好車的高存活率一定比較時常發生
沒錯,那些其他網站網友貼的圖片,
竟被那些有心人士拿來使用,並不停得重複發言。
管理員辛苦你了。
竟被那些有心人士拿來使用,並不停得重複發言。
管理員辛苦你了。
一天到晚都看得見一些人不停重複的貼那些圖片,
檢舉都發了好幾篇管理員似乎都當作沒看到。
又有人想要以毒攻毒來解決事情,
如果再不嚴格管制,到最後變成多廠牌支持者互相惡鬥。
相信這不是許多網友想看見的事。
檢舉都發了好幾篇管理員似乎都當作沒看到。
又有人想要以毒攻毒來解決事情,
如果再不嚴格管制,到最後變成多廠牌支持者互相惡鬥。
相信這不是許多網友想看見的事。
千呼萬喚始出來 ... 管理員您終於來了,似乎板規多了一條
不過
這些還是寫給「人」看的 ... 還是沒見到給畜牲的處罰條例??
別地方的圖文照貼,照樣污染版面 ... 唉 ....
不過
這些還是寫給「人」看的 ... 還是沒見到給畜牲的處罰條例??
別地方的圖文照貼,照樣污染版面 ... 唉 ....
-March-@ '00 M2000 2.0 Dark Green
SFI + DENSO ITV22 + K&N + 火紅引擎室拉桿 + Bendix 來令+碟盤
B&M ATF Cooler + 電光逆電流 + MMC冷卻水量感應器
Engine oil:Ravenol TSI 10W40 相簿:http://photo.pchome.com.tw/marchchen1976/
2007/06/12 20:41:32
這樣做就對了~~
我繳個管理費
╭=======╮
| ╭ ╮ ︻|
| 管 2|
| ╰ ╯ 千|
| ︼|
| ╭ ╮ |
| 理 |
| ╰ ╯ |
| |
| ╭ ╮ |
| 費 |
| ╰ ╯ |
╰=======╯別說我沒有繳管理費ㄡ~
記得開收據給偶~~😆
這麼做才可以給我們一個不吵雜的討論區
也不會看到一堆同樣的文章
我繳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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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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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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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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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我沒有繳管理費ㄡ~
記得開收據給偶~~😆
這麼做才可以給我們一個不吵雜的討論區
也不會看到一堆同樣的文章
我很不會講話,但是我很實在,介紹你好藥,
服用後到大醫院檢查,就知道效果!
2007/06/12 20:47:45
我的管理費好像打歪了......😰
重繳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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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 2|
| ╰ ╯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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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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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 |
| ╰ ╯ |
╰=======╯別說我沒有繳管理費唷~~~
😆😆😆
重繳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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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 2|
| ╰ ╯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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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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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 |
| ╰ ╯ |
╰=======╯別說我沒有繳管理費唷~~~
😆😆😆
我很不會講話,但是我很實在,介紹你好藥,
服用後到大醫院檢查,就知道效果!
2007/06/12 20:49:00
😰😰😰
還是歪了...
😵😵😵
不繳了...
改包紅包
╭=======╮
| ╭ ╮ ︻|
| 紅 2|
| ╰ ╯ 千|
| ︼|
| ╭ ╮ |
| 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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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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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了...
改包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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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 2|
| ╰ ╯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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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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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不會講話,但是我很實在,介紹你好藥,
服用後到大醫院檢查,就知道效果!
奇怪,那些貼福特照片的大大,似乎都不敢近來這裡發言嗎?
加油喔!別貼別人被起訴的照片了,小心被告
加油喔!別貼別人被起訴的照片了,小心被告
2007/06/12 21:50:21
管公~
你總算浮出水面了~
好條文勝過千軍萬馬!!
""哇大力敗績類""
剛溫拿!!
你總算浮出水面了~
好條文勝過千軍萬馬!!
""哇大力敗績類""
剛溫拿!!
2007/06/12 22:05:19
給管理員敬禮😍🙂真辛苦🙂
● ● ● 無豫則剛;有容乃大! ● ● ●
以言譏人,取禍之大端;以量容人,集福之要術;
以勢折人,招怨之未遠;以德化人,得譽之流長。
2007/06/12 22:08:54
真是好訊息!!😍
2007/06/12 23:06:45
亂世用重典.建議管大只要以轉載圖文發表負面發言而且罪證確鑿著一律砍帖.免得被那些不法之徒拿去濫用.或者可以考慮像Mobile01一樣鎖定成唯讀.希望u-car不要成為yahoo第二.🙂
UCar終於受不了了...😀😀
我都已經看習慣了說......🙂
我都已經看習慣了說......🙂
1.
應是:禁止轉載圖文
禁止以轉載圖文發表負面發言,讓人感覺有畫蛇添足之餘或xx條款之慮..
本來非經授權就不應該轉貼他人製作的圖文,無關內容
就算經過授權,轉貼他人製作的圖文,也應該註明出處,這也無關授權者是否??要你註明出處
或者甚至可以說:討論板本就就不是資訊流通告示板,所以禁止轉載圖文,以免浪費網路資源
不知道只貼上網址,不轉載圖文,然後補充更多的資訊並且發表個人的經驗與看法,算不算違反規定??
2.
”惟網友需特別留意的是,如發言有不實或毀謗造假,須自行承擔相關刑事或民事的責任,U-CAR也將提供相關連線資訊供司法單位佐證。”
雖然大家都知道,無庸置疑,但管理者的再次提醒,也算是善盡了管理者的責任...
3.
侵權,一文多貼,對人不對事的謾罵或人身攻擊的情況,非常嚴重,請管理者多費心..
(註:侵權有些非故意只是習慣沒有養成,管理者也應比照上述多加提醒,我想u-car也不樂意別人轉載其製作的圖文,在期待保障權益的同時,請多多分擔相對的義務)
2007/06/13 1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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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規則新增「禁止以轉載圖文發表負面發言」規定。新增規則如下: 負面的發言 (例如:對某些產品不滿或對某些廠商的指控),若非屬親身經驗,而是取材或轉貼自他處的文章及圖片,站方將逕行刪除,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將停權。 第三, 負面的發言 (例如:對某些產品不滿或對某些廠商的指控),對於被指控的對象而言,自然有損其利益。若該項指控屬實,公眾討論的壓力,將形同對於該廠商的懲罰。 而若該指控非屬事實,被損及利益的廠商,雖可以透過訴訟等司法手段救濟;但相較於發言者僅透過簡單的留言功能,被損及利益的一方卻須透過繁雜的程序來捍衛自身的權益,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 |||
U-CAR總算願意用積極負責的態度處理相關案例,真是普天同慶,那請問路比匿名抹黑攻擊我的內容可以刪除了嗎?
追緝路比等人的報案三聯單http://tw.myblog.yahoo.com/ctc035543582/article?mid=43&prev=79&l=f&fid=13
路比涉嫌偽造誠天汽車冷氣工單http://tw.myblog.yahoo.com/ctc035543582/article?mid=81&next=79&l=f&fid=13
路比等人利用IP轉址躲避警方追緝中http://tw.myblog.yahoo.com/ctc035543582/article?mid=79&prev=81&next=43&l=f&fid=13
其實U-CAR新的規定更能保障無辜第三者的權益,可避免U-CAR會員不當引用資料,無端涉入刑事案件。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6年01月24日修正)
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隨意轉貼或引述他人的文字、圖畫等資料,也會以加重誹謗罪起訴(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網友不可不慎。
他人的姓名未經當事人同意,也不能任意公布。
根據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警方追緝路比等人全記錄
http://tw.myblog.yahoo.com/ctc035543582/archive?l=f&i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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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那些其他網站網友貼的圖片, 竟被那些有心人士拿來使用,並不停得重複發言。 管理員辛苦你了。 | |||
為了有一個良好的交流園地
這些應該都值得
加油🙂
2007/06/13 17:45:26
🙂總算可以還給U-CAR廣大支持者一個清淨的版面了!
🙂感謝管大的正義申張!
🙂這優質高格調的平台需要大家的維護;感謝大家有志一同的爭取!
🙂謝謝大家~~^^
🙂感謝管大的正義申張!
🙂這優質高格調的平台需要大家的維護;感謝大家有志一同的爭取!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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