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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中園路要轉中園路二段上-前面車子被機車擦撞-

5星級的酸民




我承認我很酸是不對,但是有些事實不酸是無法解決事情跟找出真相 如今我已五星但依然還是很酸

專當路人甲

#2

騎機車的根本沒再看前車~

一心只想鑽旁邊車縫~
沉澱心情⊕為繁雜的心找出口﹋

大祥

#3

前車都煞車了,還是要多注意前面
簡單的事如果能作徹底,不間斷,那就夠了

ZoneAxis

#4

回應 a0917123551 (專當路人甲) 所寫
騎機車的根本沒再看前車~

一心只想鑽旁邊車縫~

真危險
「樹無樹皮,必死無疑;人無臉皮,天下無敵。」「水至清則無魚,人至賤則無敵。」 「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窮酸倫(RPM車手)

#5

天兵😌
MMC3寶~DEVIL雙尾管~MMC四活塞~MMC冷卻水感應器~SVT加大19lbs噴油嘴~ 晶片~PS3 225/45/17& PS3 仿OZ鋁圈~MONROE避震器~PCV油氣過濾器~ 老婆開06年CV8 1.8頂級款

BB

#6

這樣算肇逃嗎???😇


假設前車是被後車撞,但不想要後車賠,趕時間先走了,算肇逃嗎?😇

有沒法律專家解答一下呢??😇

明神

#7

只要是發生事故[不一定有由碰撞產生],也不論肇事責任。

都必須留下來,並且報案。

如果有人受傷,則依據刑法第185-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範。

沒有人受傷,則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範。

例如:有國中生三貼騎機車闖紅燈,閃避右方一台正常通行的小客車,結果滑倒在地,這時小客車車主以為,沒有發生碰撞,肇事責任也非自己引起,於是直接離開,於是依據刑法第185-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大條了。😭😭😭

註: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BB

#8

回應 kingxuang (明神) 所寫
只要是發生事故[不一定有由碰撞產生],也不論肇事責任。

都必須留下來,並且報案。


所以之前有人趴在蔡正元的車上,但蔡不顧這人的安危硬把車開走。
這算肇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