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的最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版本,將自 104 年 7 月 1 日實施,包括:行車時抽菸影響他人罰 600 元、高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脫落、胎紋深度不足 1.6mm 罰 3,000 元、其他重點如併排停車加重罰款為 2400 元,請用車人能遵守交通法規,讓交通更加順暢和安全。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交通規則之母法,經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頒布實施,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81 號令修正公布;與其有密切關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也同步做調整和因應。
新增道路交通規則重點摘要
- 汽機車駕駛行駛中或停等紅燈時抽菸影響他人,處罰 600 元。
- 國道或快速道路上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脫落,處罰 3,000~6,000 元。
- 汽車胎紋深度不足 1.6 公厘,可罰 3,000~6,000 元,定檢未改善可註銷牌照。
- 汽車前座電視等娛樂顯示器須與打檔設備連動,行駛中不得啟動,將納入定檢。目前尚未有罰則。
- 併排停車加重罰款,從 600 元到 1,200 元罰鍰,提高處罰 2 倍至 2,400 元。
-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若佔用合法停車位,罰 3,600~10,800 元外,將可吊離拔牌。
行駛中或停等紅燈時抽菸影響他人處罰 600 元,基本上以 3.5 公尺為範圍
法源來自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1-1 條第 3 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 600 元罰鍰。」
警政署表示:汽車駕駛人在開窗時或機車駕駛人駕車時,若手持香菸並點燃吸食,只要影響周邊 3.5 公尺範圍內用路人和其他車輛,將可取締,另駕駛人停等紅路燈手持點燃香菸或吸食也影響週邊 3.5 公尺內停等車輛,同樣也將取締,另駕駛人若隨意丟棄未熄滅菸蒂也將是取締目標,除了警方將在路口現場取締外,民眾也可舉證包括用行車紀錄器或錄影,但行進中車輛則不可持手機拍攝。
3.5 公尺影響範圍僅是原則取締標準,若民眾車輛停等在 3.5 公尺外仍受到影響,騎士有揮手揮散煙霧動作,只要有畫面證明,違規車主仍會被取締開罰。
國道或快速道路上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脫落處罰 3,000~6,000 元。
法源來自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6 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對照裁罰基準表處罰 3,000 元,若逾期不繳納,最高可處罰 6,000 元。這個法令要車主和駕駛人平時要重視車輛保養,特別是輪胎,與行車安全息息相關,不得輕忽。
胎紋深度不足 1.6mm 處罰 3,000 元,並需到監理機關驗車。
法源來自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7 款「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對照裁罰基準表處罰 3,000 元,若逾期不繳納,最高可處罰 6,000 元。目前定期檢驗已納入檢查規範內,若在道路上被攔停舉發本項違規,則需到監理機關複檢,確認胎紋深度符合法令規範後,才得結案;若忽略不理,將依照第 17 條檢驗規定,最重將逕行吊銷牌照。
汽車前座電視等娛樂顯示器須與打檔設備連動,行駛中不得啟動,將納入定檢。
法源來自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附件,要求車輛前座娛樂顯示設備在煞車檔位時才能顯示使用,若在行進變速箱檔位則不得顯示。交通部路政司表示,修正條文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並無罰則,但若遇交通事故,該規定將可作為肇事責任認定之用。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未禁止民眾裝設娛樂顯示設備,而是車輛行進時,前座娛樂設備不能開啟顯示,後座螢幕不受連動限制。至於導航用的GPS屬行車輔助,如果切換到導航畫面,就不受行進間不能看的規定。
未來車輛定期檢驗將列入車內前座娛樂設備若未設置連動控制,定檢就無法過關;若後續不完成檢驗,超過檢驗規定時間,將吊銷號牌,直至逕行註銷號牌。
其他變動的法令,請一併留意
另外,交通部和警政署針對現行交通問題提出改善方案,就是以重罰來導正用車人的習慣,如併排停車加重罰款,從 600 元到 1,200 元罰鍰,提高處罰 2 倍至 2,400 元。警政署指出,併排停車取締,若車主在車上會先勸離,若違規行為超過 3 分鐘,將可取締開罰,若車主不在車上,則可馬上取締,不需等違規行為超過 3 分鐘。
為改善都會區公共停車位不足問題,停車管理處將加強取締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若佔用合法停車位,罰 3,600~10,800 元外,視需要可吊離車輛、拔下無效號牌。
新增 / 變動之交通規則 | ||||
序號 | 違規行為 | 交通法規/法源 | 處罰(元) | 備註 |
1 | 汽機車駕駛行駛中或停等紅燈時抽菸影響他人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1-1 條第 3 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 600 罰鍰。」 | 600 | 原則以 3.5 公尺為界定範圍 |
2 | 國道或快速道路上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脫落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6 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 3,000~6,000 | 原則上處罰車主 |
3 | 胎紋深度不足 1.6mm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7 款「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 3,000~6,000; 需到監理所臨時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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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車前座電視等娛樂顯示器須與打檔設備連動,行駛中不得啟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附件,要求車輛前座娛樂顯示設備在煞車檔位時才能顯示使用,若在行進變速箱檔位則不得顯示。 | 無。 | 以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把關。但若遇交通事故,該規定將可作為肇事責任認定之用。 |
5 | 併排停車加重罰款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2400 | |
6 |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若佔用合法停車位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 3,600~10,800 元外,將可吊離拔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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