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1 年 5 月 2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其中針對第 29 條汽車載貨時的規定,如果有違反條例內容,則會對車主開罰之罰鍰金額,從原本的 3,000~9,000 元,提高為 3,000~18,000 元,而此修正案在 6 月 9 日公布後,也即將於 10 月 1 日正式實施,希望能降低汽車裝載貨物,卻因貨物過長、過寬、超高甚至是超載所導致的肇事及傷亡案件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修正後的內容如下: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8,0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1、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2、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3、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4、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5、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6、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7、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 63 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交通部表示,隨著罰鍰上限的增加,所以也在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後,並依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情形,按新罰鍰上限,修正相關違規的裁罰基準。
車輛裝載應遵守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至第 88 條有明文規定,違反規定的駕駛,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及第 30 條規定開罰。
立法院於 2020 年間修正第 30 條,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之罰則,及提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9,000 元提高至 18,000 元;2021 年再修正第 29 條,提高車輛未依規定裝載,將對車主開罰的罰鍰上限為 18,000 元。
交通部公路總局 2020 年也完成製作「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以 10 種常見的散落物態樣並對應車型案例,搭配圖文說明、對照表及叮嚀方式編定,讓貨車駕駛人更加清楚知道如何穩妥裝載貨物。
另外,在 2019 年也已訂定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對國道散落物的整理進行收費,處理時間超過 30 分鐘的事故,每車道每半小時收費 3,000 元,以加強警惕貨車駕駛於行車前確認所裝載貨物是否綑紮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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