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包括訂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以及對任意停放占用車位標準重新做出擬定;而今 ( 30 日 ) 總統府正式公告兩項條文的增訂與修正。
此次停車場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32 條條文;第 27 條之 1 條文為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以及充電設施,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的第 32 條條文中,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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