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 ( 15 日 ) 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訂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而通過條文明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標準、輔助方式將由交通部訂定。至於第 32 條任意停放占用車位,標準由原本身心障礙車位擴大到「孕婦、育有 6 歲以下兒童的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有占用情形,停車場經營者得以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依據。

立法院於今 ( 15 日 ) 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訂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

全球電動車浪潮已成不可避免的趨勢,2022 年 3 月時國發會公布了 2050 年淨零碳排目標,在 2040 年時力拚電動車與電動機車市售比都要達到 100%,而依國發會淨零碳排路徑預估,臺灣屆時 2050 全年新掛牌電動車將達 40 萬輛,有鑑於此,立委認為屆時禁售燃油車前須讓國內電動車環境更為健全。

因應到電動車的普及率逐步提升,立委表示政府應超前部屬,在公有停車場設有專屬停車位,以及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加速國內電動車環境發展。

因應到電動車的普及率逐步提升,立委表示政府應超前部屬,在公有停車場設有專屬停車位,以及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
廣  告

有鑑於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於專用停車位屢遭占用,但現行對占用違規之業者通報責任卻無法源依據,因此將原第 32 條任意停放占用車位擴大修訂,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有鑑於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於專用停車位屢遭占用,因此將原第 32 條任意停放占用車位擴大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