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抓!
若排氣管只裝套管
且排氣聲浪在法定容許範圍內
都是可以的!
BUT...
裝超白光頭燈
或私自更換燈泡顏色
是會被開單的唷!
大包若裝的太屌
警察伯伯看你不爽
照樣會開單
所以雖然是已經是明文修訂
但是因為執法者的觀點不同
因此產生了矛盾
若排氣管只裝套管
且排氣聲浪在法定容許範圍內
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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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私自更換燈泡顏色
是會被開單的唷!
大包若裝的太屌
警察伯伯看你不爽
照樣會開單
所以雖然是已經是明文修訂
但是因為執法者的觀點不同
因此產生了矛盾
交通條例第十六條正式經三讀通過
『台灣二輪部品促進協會』所推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案,經立法委員王幸男、周慧瑛、陳唐山等三十五位委員提出,於6月7日正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
二、委員擬修之條款建議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三、對於汽車排氣管之舉發,已請警察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起的之重點。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應在環保機關。
一、汽車申領牌照,其車身各部規格,均經本部規格審查或安全型式審驗合格,其目的在確保行車安全無虞;有關設被不全或擅自變更、潠壞不予修復等,自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汽車〈機車〉於辦理領牌檢驗時,其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且前開燈光、雨刮等設備修復或變更時,其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項目。
三、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關於汽車〈機車〉檢驗或路邊稽查時,就有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乙節,並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主要係就其設備修復或變更之功能及型式等加以考量;另警察機關於執行路檢勤務時,是否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乙節,宜由內政部警政署主政說明。
四、有關委員提案就變更前開設備須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方予處罰乙節,建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五、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本部曾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路九十字第011338號函說明如次: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920年5月9日交路90字第004829號函90年4月30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的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台灣二輪部品促進協會』所推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案,經立法委員王幸男、周慧瑛、陳唐山等三十五位委員提出,於6月7日正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
二、委員擬修之條款建議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三、對於汽車排氣管之舉發,已請警察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起的之重點。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應在環保機關。
一、汽車申領牌照,其車身各部規格,均經本部規格審查或安全型式審驗合格,其目的在確保行車安全無虞;有關設被不全或擅自變更、潠壞不予修復等,自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汽車〈機車〉於辦理領牌檢驗時,其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且前開燈光、雨刮等設備修復或變更時,其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項目。
三、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關於汽車〈機車〉檢驗或路邊稽查時,就有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乙節,並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主要係就其設備修復或變更之功能及型式等加以考量;另警察機關於執行路檢勤務時,是否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乙節,宜由內政部警政署主政說明。
四、有關委員提案就變更前開設備須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方予處罰乙節,建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五、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本部曾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路九十字第011338號函說明如次: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920年5月9日交路90字第004829號函90年4月30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的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記者謝佳雯/專題報導】
>>
>>喜歡在愛車上「動手腳」的車主,過去常面臨被開單取締或驗車不過的困擾,這些情況即將改觀,因為昨起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車輛改裝項目,予以放寬。只不過,因中央未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為愛車動小工程的車主,可能在各取締單位見解不一的情形下,面臨被要求參加臨時驗車的困擾。
>>
>>民眾最常為愛車整修門面的項目,大致包括為車輛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或將輪胎鋼圈換成鋁合金,讓愛車開起來馬力更足,碰上馬路坑洞的「觸感」也會比較好;還有人喜歡在燈光上作文章,將原來的紅、黃色燈殼換成透明色,突顯裡面加裝的各色燈泡;週休二日實施後,將車輛內部座椅換成可座臥式者,也越來越多。
>>
>>然而,過去法規對於車輛改裝限制嚴格,只要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都會被取締;再加上部分交通執法員警對於違規標準認定不一,還有車主甚至因未使用「原廠」設備,將原來的方型照後鏡換成圓型照後鏡,而被視同改裝,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受罰民眾氣得直跳腳。
>>
>>在車主反彈現行規定不合理及車輛改裝協會的推動下,昨天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終於放寬限制,只有擅自變更原有規定,以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會受處罰。
>>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等過去最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取締項目,因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即起不再取締;但車主常在車上自裝的腳踏車架,若是裝得搖搖晃晃或將車牌遮住,仍屬違規;而機車族的照後鏡雖可任意更換,但如果大小「只比眼鏡大一點」,明顯無法滿足看清後方車況的目的,還是違規。
>>
>>公路監理單位則說,車主若只將排氣管放大,但作用和滅音器都很正常,以後都可以順利通過車輛定檢;但吉普車若擅自「加高」或裝強力燈光,以及汽、機車任意變更燈光顏色的行為,都在嚴格禁止之列。
>>
>>雖然規定已經放寬,對於汽、機車車主相當有利,但因中央並未據以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監理單位坦承,新法上路後,執行將有困難,未來員警開單後,受罰車主將須參加臨時驗車,才能證明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屆時,各縣市監理單位仲裁的結果,恐怕差異也很大。
>>【2002/09/02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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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在愛車上「動手腳」的車主,過去常面臨被開單取締或驗車不過的困擾,這些情況即將改觀,因為昨起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車輛改裝項目,予以放寬。只不過,因中央未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為愛車動小工程的車主,可能在各取締單位見解不一的情形下,面臨被要求參加臨時驗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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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最常為愛車整修門面的項目,大致包括為車輛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或將輪胎鋼圈換成鋁合金,讓愛車開起來馬力更足,碰上馬路坑洞的「觸感」也會比較好;還有人喜歡在燈光上作文章,將原來的紅、黃色燈殼換成透明色,突顯裡面加裝的各色燈泡;週休二日實施後,將車輛內部座椅換成可座臥式者,也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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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過去法規對於車輛改裝限制嚴格,只要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都會被取締;再加上部分交通執法員警對於違規標準認定不一,還有車主甚至因未使用「原廠」設備,將原來的方型照後鏡換成圓型照後鏡,而被視同改裝,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受罰民眾氣得直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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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主反彈現行規定不合理及車輛改裝協會的推動下,昨天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終於放寬限制,只有擅自變更原有規定,以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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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等過去最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取締項目,因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即起不再取締;但車主常在車上自裝的腳踏車架,若是裝得搖搖晃晃或將車牌遮住,仍屬違規;而機車族的照後鏡雖可任意更換,但如果大小「只比眼鏡大一點」,明顯無法滿足看清後方車況的目的,還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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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單位則說,車主若只將排氣管放大,但作用和滅音器都很正常,以後都可以順利通過車輛定檢;但吉普車若擅自「加高」或裝強力燈光,以及汽、機車任意變更燈光顏色的行為,都在嚴格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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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規定已經放寬,對於汽、機車車主相當有利,但因中央並未據以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監理單位坦承,新法上路後,執行將有困難,未來員警開單後,受罰車主將須參加臨時驗車,才能證明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屆時,各縣市監理單位仲裁的結果,恐怕差異也很大。
>>【2002/09/02 民生報】
所以請大家有品一點...
不要把方向燈亂改顏色...
在外國如果要換燈殼顏色..那裡面的燈泡就一定要換成黃色..
如果要換燈泡顏色..燈殼就要換成黃色
台灣人不是這樣...燈殼是白色..燈泡也是白色..白天一點也看不到
不要把方向燈亂改顏色...
在外國如果要換燈殼顏色..那裡面的燈泡就一定要換成黃色..
如果要換燈泡顏色..燈殼就要換成黃色
台灣人不是這樣...燈殼是白色..燈泡也是白色..白天一點也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