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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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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要求TOYOTA車商依合約回收,依民法第359條規劃定,解除契約;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限車商於8月25日返還已給付之所有價金及已支出必要費用等。然車商置之不理,消費者應如何保障、爭取其權益?公權力能保護消費者什麼?難道消費者依合約要求車商將瑕疵新車回收不合情理嗎?車商無需為品管疏失之瑕疵新車負責,其責任只是拆修新車保證回復原狀嗎?
消費者要求TOYOTA車商依合約回收,依民法第359條規劃定,解除契約;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限車商於8月25日返還已給付之所有價金及已支出必要費用等。然車商置之不理,消費者應如何保障、爭取其權益?公權力能保護消費者什麼?難道消費者依合約要求車商將瑕疵新車回收不合情理嗎?車商無需為品管疏失之瑕疵新車負責,其責任只是拆修新車保證回復原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