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元月,有鑒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以致車禍發生時發生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交通部決議修正「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條文,明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須依規定繫妥安全帶,以期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觀念與習慣,進而維護乘車安全。日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正式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待報請總統確認宣示後將開始實施。
規範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案日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我國針對小型車乘客繫安全帶相關條文納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之中,自民國 85 年開始規定小型車行駛於專用快速道路時駕駛與前座乘客需繫妥安全帶,民國 90 年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次修正,將適用範圍擴大至一般道路,規定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時駕駛與前座乘客亦需繫妥安全帶。而今年元旦,由於國父孫女孫穗芬女士發生重大車禍之故,再度揭起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議題熱度,1 月底行政院與交通部決議推動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條文修正,並於 3 月完成草案擬定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條文如下: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以上主要就第一項、第二項條文修正,增列小型車後座乘客乘車時需依規定繫妥安全帶,並於第二項中規定,行駛於快速道路中若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其罰鍰等同於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中明定,汽車行駛於道路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立法院於 3 月 30 日完成一讀並擬妥立法院版草案送請二讀,立院院版草案中,同樣針對原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進行修正,由現行「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增列後座乘客亦需繫安全帶。第二項則維持現行條文不變;然而增列第三項「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其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其餘各項維持現行條文不變。
三讀條文明列乘坐計程車相關規定
而立法院於三讀會議中,再於第一項中新增計程車之相關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明定若計程車駕駛已善盡告知義務,提醒後座乘客需繫妥安全帶,而乘客不予理會者,將直接處罰後座乘客。也就是說只要計程車駕駛已善盡告知義務,提醒後座乘客需繫妥安全帶,即使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亦不會受到處罰。
不過就條文規定而言,如何認定計程車駕駛是否善盡告知義務仍屬模糊,仍有待詳細施行細則訂定。或是採取如同中國出租車般,透過制式的播音系統於上車時便告知前座乘客需繫妥安全帶等方式,對於計程車駕駛的權益而言會是更完善的保障。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案三讀通過版本如下: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 |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老車未配備後座安全帶者將排除不罰
而立法院一讀會議中增列的「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其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項目則遭到刪除,維持行政院版本草案以第一項中「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中涵蓋,由交通部訂定辦法處理。另外,交通部也表示,關於民國 80 年以前國內尚未強制規定小客車後座需配備安全帶前所販售、後座未配有安全帶的車主,交通部也將研擬排除條款,保障老車車主不會因為舊時法規未有規範而遭受處罰。
交通部表示,待正確條文報請總統公布後,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原則將規劃 1~3 個月宣導期後 先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但對於兒童部分,將規劃較長 6~12 個月宣導期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大客車乘客仍未納入,保護未臻完善
雖然國內法規已由指定快速道路汽車前座、一般道路汽車前座、小客車後座等逐步將強制繫安全帶的範圍擴大,藉由法規面的限制來推廣乘車繫安全帶的觀念。然而就大客車而言,雖然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後新領牌照的大客車全部座位亦需配置安全帶,然而就法規面與乘車習慣而言,國內仍未規定大客車乘客全面強制繫安全帶、國人亦未有上車便繫妥安全帶之觀念,儘管法規面就強制繫安全帶的對象而言,已拓展至小型車後座乘客,以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然而目前法規面就大客車乘客保護方面而言仍有所不足。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明定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然而,目前就法規面而言,強制繫安全帶的範圍仍未擴及大客車全車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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