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中、關於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的條文已於 2011 年 8 月 1 日正式上路,而在對成人、兒童分別進行半年、一年的宣導期後,於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對後座未正確繫上安全帶的兒童將被開罰。今日起,無論成人或兒童,若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將處以 1,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罰鍰。此舉補齊了自用小型車安全帶罰則的最後一塊拼圖,臺灣交通安全也正式邁入了全民繫上安全帶的新時代。

從今日起,無論成人或兒童,若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將處以 1,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罰鍰。此舉也讓補齊了自用小型車安全帶罰則的最後一塊拼圖,臺灣交通安全也正式邁入了全民繫上安全帶的新時代。

根據安全帶相關實施條例,正確使用安全帶之方式為: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也因為兒童身材較矮,因此沒有在兒童安全座椅或增高墊的幫助下,無法正確地繫上安全帶,在安全層面上當然也無法得到保障。

本次正式開罰上路的內容要求,4 歲至 12 歲,或體重 18 公斤至 36 公斤的兒童必須使用符合 CNS 11497 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以及增高型座墊 (若可以依規定正常使用安全帶者則不需使用)。若在高速公路上沒有繫安全帶、最高罰則可處 6,000 元罰鍰,幼童未置於後座安全座椅則最高可處 3,000 元罰鍰。

根據 NHTSA 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的交通事故統計,兒童未乘坐安全座椅的死亡率是乘坐者的 8 倍。NHTSA 在 2010 年的一份研究也指出,車禍發生時,沒有使用安全帶的乘客被彈出車輛外的機率,較使用安全帶者高出 30 倍;每 4 個被彈射出車外的乘客中,就有 3 個乘客因重傷而不治。

或許會有家長認為將兒童抱著也很安全,但是根據牛頓運動定理的慣性作用力,以時速 40 公里的車輛在遭遇正面撞擊時,10 公斤的孩童在劇烈的減速度下將化身為重 300 公斤的砲彈,往前彈射;此時座位上的孩童已經不可能由父母的雙手束縛。

或許會有家長認為將兒童抱著也很安全,但是根據牛頓運動定理的慣性作用力,以時速 40 公里的車輛在遭遇正面撞擊時,10 公斤的孩童在劇烈的減速度下將化身為重 300 公斤的砲彈,往前彈射;此時座位上的孩童已經不可能由父母的雙手束縛。(本圖由 ARTC 提供)

當然,後座安全帶的相關處罰條例也會因不同情況而有例外。根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四條之一的規定,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 學童用座椅 (或增高型座墊) 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換句話說,除了醫療用車外,計程車因為在實務上無法配合兒童安全座椅與增高座椅的使用,也得以排除在相關的條例與罰則外。而依國內的驗車規定,1991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均裝配安全帶;2008 年 1 月 1 日以後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均裝配安全帶。因此對以上年份之前檢驗的車輛,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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