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 2012 年 2 月 29 日,環保署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合作,在中正紀念堂進行了路邊停車怠速熄火宣導以及稽查示範,正式預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於 2012 年 3 月 1 日上路。
這項關係到全臺灣駕駛朋友的管理辦法於 2011 年 4 月 8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而環保署也在 2012 年 2 月 16 日發布了「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環保署呼籲駕駛朋友養成路邊停車熄火的習慣,並以「1 減 2 顧」的口號,希望民眾能夠 1 減污,2 顧荷包、顧健康,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路邊停車,3 分鐘判定開罰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構之規定。依照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 (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以及快速道路) 及其他公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規定的機車處罰 1,500 元、小型車處罰 3,000 元及大型車 5,000 元,若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處罰金額得以依第 1 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除了在機場中偵測發燒的旅客,在 2 月 29 日的怠速熄火稽查示範中,環保署專員也運用了熱像儀來觀察停車車輛的排氣管溫度變化。採用了紅外線原理,溫度最高的部位在熱像儀中以紅色呈現、最冷則以深藍色顯示,熱像儀也能夠分析出目前畫面中的最高溫度,提供更為客觀的指標。
無論是否熄火,剛停車的車輛排氣管都會因為相對較高之溫度而顯示出紅色的影像,若在 3 分鐘觀察時間中駕駛者沒有熄火,則排氣管溫度將會在熱像儀中維持一定的水準;若熄火了,那在 3 分鐘內車輛排氣管溫度也將會隨之下降。根據現場示範,熄火停車與怠速停車之間的差異在 3 分鐘後約為 10 度左右,運用了熱像儀做為執法工具也讓這法規更容易落實。
彈性考量,特殊情況排除
環保署也考量到特殊的狀況,對那些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將救護車、作業中的新聞轉播車、冷凍車或冷藏車、裝卸貨中的貨櫃車以及作業中的特種車輛也都列為排除對象。
另外環保署也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讓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 15 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前 3 部排班車輛也都一併排除在這規定外。若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的緣故,停車怠速於道路中之機動車輛也排除在停車熄火的條例外。
環保署表示,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實施的前 3 個月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將先進行勸導與宣導,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環保署已請各地方環保局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希望能夠讓民眾充分了解規定。
環保署強調,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如有未遵守規定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等情事,將對行為人處以重罰。環保署也表示,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呼籲車輛駕駛人一起來停車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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