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2 月 13 日發佈的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11026 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2670 號令修正發布中的第 89 條、第 90 條增修條文於發佈同時正式上路。交通部曾於 2011 年 7 月 29 日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修相關管理規則草案,過了 4 個月的時間,終於在 2011 年 12 月 13 日正式上路。

隨著車內娛樂設備以及多媒體系統的普及,不同類型的交通安全問題也孕育而生。從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駕駛行為中使用車內娛樂設備將成為違法的行為。

第 89 條增修條例的內容為: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
但提供行車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第 90 條增修條例的內容為: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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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汽車多媒體裝置越來越進步,能夠在小客車上看電視、看電影、唱卡拉 OK 已經不是什麼稀奇的事情。同樣隨著 GPS 衛星導航系統的普集,邊開車邊更改導航路徑也是逐漸成為理所當然的事。

但交通部考量到開車時,同時操作多媒體與導航設備可能對交通安全產生危險、於今年 7 月 29 日擬定針對汽車多媒體裝置而擬定的第 89 條和第 90 條的增修條文,並於 2011 年 12 月 13 日在交通部網站上公告相關法令正式實施。

新的增修條文仍保留使用 GPS 衛星導航的空間,唯一的條件是駕駛人上路前需要將行程規劃完畢,不能邊開邊設定。(圖片來源:Luxgen Think+廠圖)

而第 89 條和第 90 條增修條例第 2 項中著明,禁止駕駛同時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意謂 GPS 的設定需要在駕駛出發前操作完畢。雖然目前沒有任何相關罰則,而使得宣導層面的意義較大,但交通部也表示若發生交通事故時,以上法規將納入肇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