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陣子酒駕案件頻傳的情況下,國人亦對酒駕相關的安全意識有所提高,而為有效嚇阻及防制汽車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政府也著手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改。行政院會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35 條、第 67 條修正草案,將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駕駛汽車之罰鍰額度上限,及 5 年內違反 2 次以上者之罰鍰均由 6 萬元提高至 9 萬元,該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鑑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已有逐年攀升之勢,位居肇事原因之首,且近期接連發生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的嚴重事故,社會各界對檢討防制酒後駕車法令有高度期盼,為有效嚇阻及防制汽車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並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35 條、第 67 條修正草案修正相關規定。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條例第 92 條第 7 項、第 8 項處罰機關為公路主管機關,俾利不服裁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二、修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駕駛汽車者之罰鍰額度上限,及 5 年內違反 2 次以上者之罰鍰,均由 6 萬元提高至 9 萬元,另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並提高其罰鍰額度。
討論區
成為第一個發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