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 2012 年 10 月 3 日宣布已完成「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條例第 31 條之 1 的增訂修正 ,當中重點則為禁止駕駛人行車途中手持智慧型行動裝置,交通部亦表示修正條例將於 2012 年 10 月 15 日開始生效,並自即日起展開宣導,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開罰。汽、機車駕駛人違法規定者將分別處以罰鍰 3,000 元以及 1,000 元。而交通部所發布的條例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 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
(1)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2) 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3) 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4) 顯示影音、圖片。
(5) 拍錄圖像、影像。
(6) 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7) 執行應用程式。
3. 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於 2012 年 10 月 3 日宣布已完成「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修正 ,其中將針對駕駛人行車途中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有所規範。

雖然國內交通法規中已有明訂,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不過隨著科技與行動網路發達,現代人與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幾乎快要是形影不離,同時智慧型手機不斷進化、用途越來越廣泛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察覺到不少人在開車途中,也會有傳送訊息、收發電子郵件、拍照等看似短暫的操作行為,其實都是行車安全的隱憂,所以即便是未有相關法規存在,駕駛也應避免行車途中操作智慧型手機等相關裝置,如今交通部已修訂法規,並自 10 月 15 日開始宣導,以提升民眾交通安全。

廣  告

而在上述修正重點中,雖有「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之說明,不過塞車或是停等紅綠燈時則是被交通部認定為行駛於道入途中,因此將照樣開罰。不過試想明年正式開罰之後,暴露於外的機車騎士,其實在行車途中使用此內行動裝置,將很容易被察覺,不過反觀汽車駕駛人則是處於密閉的車室內,若車輛又在行進途中、玻璃貼上汽車隔熱紙,那麼要駕駛是否有開車使用智慧型手機的行為將很難被認定,屆時將考驗著執法單位。

隨著科技與行動網路發達,現代人與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幾乎快要是形影不離,而也有許多人在行車途中也使用,若駕駛非得透過行動裝置處理重要事件,建議還是先把車停好、或是請旁人協助處理為確保行車安全的上策。

另外,除了上述新增規定之外,交通部昨日亦同時列出 10 月 15 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其他修正條文,增修規定內容如下:
1.修正條例第 27 條,現行汽車行經高速公路不依規定繳交通行費處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為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仍不繳納者,處 300 元罰鍰。
2.修正條例第 35 條,增訂駕駛人違規酒後駕車且附載未滿 12 歲之人者,加重處罰吊扣駕駛執照 2 年。
3.修正條例第 54 條,違規闖越鐵路平交道之罰鍰,由現行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提高為 15,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