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政署統計,2012 年 1 月份至 11 月份,共有 399 因為酒駕肇事而死亡。而由於酒駕事件頻傳,交通部與內政部已經陸續推動幾項修法工作,其中有一項是對於新手駕駛酒駕的新規定,並將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上路。
根據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 2 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 0.03,不得駕車。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酒後駕車) 或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 (公共危險罪) 處罰。
此外,交通部亦於 2012 年 12 月 17 日初審通過,將把酒後違規駕車罰鍰額度上限,由現行 6 萬元提高到 9 萬元;並增訂酒駕累犯犯規的加重處罰條文等項目。
交通部表示,修正重點增訂酒駕累犯違規的加重處罰規定,5 年內有第二次以上酒駕累犯違規者,除採最高罰鍰 9 萬元處罰,並立即吊銷駕駛執照,且在 3 年後才可重新申請考驗。
而為了防杜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增訂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最高罰鍰 9 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草案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測試檢定的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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