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針對小貨車載重放寬的修正案,原訂 2020 年 7 月 1 日要上路的修正條文,卻在實施前夕臨時政策轉彎,改以 5 噸貨車區分大、小貨車的兩套管理制度,且新版修正案也在 9 月 4 日正式實施。
對於修正後的 3.5~5 噸貨車採用 2 分法的概念下,究竟 3.5~5 噸總重的小貨車,與原本 3.49 噸小貨車、3.5~5 噸重的大貨車有何差異?U-CAR 在此為讀者進行整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小貨車法規修正 | ||||
車型 | 小貨車 | 大貨車 | ||
總重 | 3.5 噸以下 | 3.5~5 噸 | 3.5~5 噸 | 5 噸以上 |
細節差異 | ||||
車輛全長限制 | 無限制 | ≤6 公尺 | 6 公尺<全長<12 公尺 | <12 公尺 |
車輛全寬限制 | ≤2.5 公尺 | |||
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距離 | ≤10 公分 | ≤15 公分 | ||
車輛全高限制 | ≤2.85 公尺 | ≤3.8 公尺 | ||
駕照 | 普通小型車駕照 | 大貨車駕照 | ||
購車條件 | 同原本小貨車規範 無須有專用停車位 |
同原本大貨車規範 須有合於規範之停車位 |
||
左、右、後防止捲入裝置 | 不需配備 | 需列為標準配備 |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 不需配備 | 需列為標準配備 | ||
路權 | 同一般小型車 | 雪山隧道、五楊高架、 機場支線、部份市區路段禁行 |
附註:以上大貨車規範不包含消防車、聯結車或者水泥車等特殊車輛。
車輛總重(即空車重+最大載重量)在 3.5~5 噸的小貨車,首先必須車身全長維持在 6 公尺以內,同時與 3.49 噸小貨車的 2 項差異,在於新車要領牌還要有配備「左、右、後防止捲入裝置」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至於總重 3.5~5 噸的貨車,若全長超過 6 公尺,就會被定義為大貨車。當定義為大貨車的時候,在全長、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距離以及全高皆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大貨車車身尺碼規定。
另外車輛全寬 2.5 公尺,為國內法規針對所有車輛所定義的最大寬度,即便像是消防車、聯結車等特殊車輛,都不得超過此寬度。
討論區
成為第一個發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