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針對小貨車載重放寬的修正案,原訂 2020 年 7 月 1 日要上路的修正條文,卻在實施前夕臨時政策轉彎,改以 5 噸貨車區分大、小貨車的兩套管理制度,且新版修正案也在 9 月 4 日正式實施。

對於修正後的 3.5~5 噸貨車採用 2 分法的概念下,究竟 3.5~5 噸總重的小貨車,與原本 3.49 噸小貨車、3.5~5 噸重的大貨車有何差異?U-CAR 在此為讀者進行整理。

對於修正後的 3.5~5 噸貨車採用 2 分法的概念下,究竟 3.5~5 噸總重的小貨車,與原本 3.49 噸小貨車、3.5~5 噸重的大貨車有何差異?U-CAR 在此為讀者進行整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小貨車法規修正
車型 小貨車 大貨車
總重 3.5 噸以下 3.5~5 噸 3.5~5 噸 5 噸以上
細節差異
車輛全長限制 無限制 ≤6 公尺 6 公尺<全長<12 公尺 <12 公尺
車輛全寬限制 ≤2.5 公尺
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距離 ≤10 公分 ≤15 公分
車輛全高限制 ≤2.85 公尺 ≤3.8 公尺
駕照 普通小型車駕照 大貨車駕照
購車條件 同原本小貨車規範
無須有專用停車位
同原本大貨車規範
須有合於規範之停車位
左、右、後防止捲入裝置 不需配備 需列為標準配備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不需配備 需列為標準配備
路權 同一般小型車 雪山隧道、五楊高架、
機場支線、部份市區路段禁行

附註:以上大貨車規範不包含消防車、聯結車或者水泥車等特殊車輛。

廣  告

車輛總重(即空車重+最大載重量)在 3.5~5 噸的小貨車,首先必須車身全長維持在 6 公尺以內,同時與 3.49 噸小貨車的 2 項差異,在於新車要領牌還要有配備「左、右、後防止捲入裝置」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至於總重 3.5~5 噸的貨車,若全長超過 6 公尺,就會被定義為大貨車。當定義為大貨車的時候,在全長、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距離以及全高皆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大貨車車身尺碼規定。

另外車輛全寬 2.5 公尺,為國內法規針對所有車輛所定義的最大寬度,即便像是消防車、聯結車等特殊車輛,都不得超過此寬度。

車輛總重(即空車重+最大載重量)在 3.5~5 噸的小貨車,首先必須車身全長維持在 6 公尺以內,同時與 3.49 噸小貨車的 2 項差異,在於新車要領牌還要有配備「左、右、後防止捲入裝置」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