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民眾俗稱的「檸檬車條款」,並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給予車主在 180 天或 12,000 公里內有屢修不復的瑕疵,得以申請退車或換新車。

不過,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查核 11 家品牌,包含 Audi、BMW、Ford、Honda、Hyundai、Mercedes-Benz、Nissan、Suzuki、Tesla、Toyota 與 Volvo,發現有 5 家條款不符合規定、8 家有失公平之處,僅 Honda 及 Mercedes-Benz 符合規定與公平原則。

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契約新增了第 6 條與第 7 條的應記載事項,保障新車於交車後 180 天或 12,000 公里內,若遇下列情形,可要求換新車或退車:

  1. 1.行駛時起火燃燒
  2. 2.發生暴衝,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3. 3.煞車失靈,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4. 4.行駛間熄火,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5. 5.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6. 6.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7. 7.其餘任何瑕疵,若同一個瑕疵在原廠維修 4 次以上仍未能修復
  8. 8.交車後 180 天內維修任何機能瑕疵,導致無法用車時間累積達 30 天以上。

不過除此之外,新規定其實還有「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3 日」,「不論分期或現金購車的定金,除有特別約定外,定金不得超過購車價金總額 10%」,對消費者提供更周延的購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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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查核 11 家車廠後,發現僅有 Honda 及 Mercedes-Benz 的契約有明訂定金收取上限為 10%、完整增列檸檬車條款、以及提供 3 日契約審閱期,同時符合公平原則。

其餘 9 家車廠分別存有下列問題:

  1. Volvo:未列入檸檬車條款及收取定金上限 10%;契約內容有失公平之處。
  2. Hyundai:「檸檬車條款」置入了「專業機構鑑定」的前提,不但牴觸新規定,更增加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障礙;契約內容有失公平之處。
  3. Tesla:「檸檬車條款」置入了「專業機構鑑定」的前提,牴觸新規定;車商購車雖不收取定金,但業者得沒收「訂購費用」並無 10%上限規定。
  4. Toyota:未明定 3 日契約審閱期;契約內容有失公平之處。
  5. Audi:契約內有「買方同意拋棄 3 日契約審閱期」之條款與應記載事項牴觸;契約內容有失公平之處。
  6. Suzuki、BMW、Nissan、Ford:契約內容有失公平之處。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查核 11 家車廠後,發現僅有 Honda 及 Mercedes-Benz 的契約有明訂定金收取上限為 10%、完整增列檸檬車條款、以及提供 3 日契約審閱期,同時符合公平原則。

至於收到消保官認定契約有失公平之處為何,U-CAR 正向消保官了解中。另外特別說明 Hyundai 與 Tesla 對「檸檬車條款」置入了「專業機構鑑定」的前提,U-CAR 先前報導車主如何自保權益,確保檸檬車條款能啟用,雖有提到遇到車商與車主調解無效時,可能需有第三方鑑定單位,進行瑕疵的鑑定,但此為消保官協助調解無效,請消費者進行民事訴訟案時會動用到的方案。

而此較為勞民傷財的作法,不該讓消費者在爭取權益的第一步就要如此大費周章,所以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函請總代理車商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相關不符規定之處。

車商與車主調解無效時,可能需有第三方鑑定單位,進行瑕疵的鑑定,但此為消保官協助調解無效,請消費者進行民事訴訟案時會動用到的方案。而此較為勞民傷財的作法,不該讓消費者在爭取權益的第一步就要如此大費周章增加主張權利的障礙。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後簽訂汽車買賣契約之消費者,如發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新規定,也可以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之規定,直接主張新規定構成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或主張違反新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官將持續調查汽車買賣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為消費者權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