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 1 月 28 日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最讓人注意的重點,其中的重點就在於新增屢修不復條款並調整重大瑕疵認定期間,也就是俗稱的「檸檬車條款」,在符合條件情況下,消費者不再求助無門,而是可以更換新車或退車。

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屢修不復條款,除了重大瑕疵外,無法妥善維修滿足定型化契約條件的情況下,消費者亦可主張更換新車或退車。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後增加第八項條款,若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一為交付後○日(不得少於 180 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 12,000 公里)之內(以先到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另外一項則是交付後○日(不得少於 180 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 30 日以上。不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話,維修期間將不會累積:消費者在通之後未取車的時間.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的合理期間。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再加上第七項「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條款,原本定型化契約內規定的範圍是 30 天或 5,000 公里,現在比照第八項延長至交付後最少 180 日或不得少於 12,000 公里。在約定時間或里程內,只要有以下重大瑕疵就可更換新車或退車: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 2 次)而未修復;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 2 次)而未修復;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 2 次)而未修復;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 2 次)而未修復;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 2 次)而未修復。

廣  告

這次修正內容其實在 2019 年推出草案時就已經引起車主團體抗議,首先是 180 天、12,000 公里的低標門檻和美國的 18 個月、29,000 公里相比還是差別甚遠。此外,無法使用日數需在 180 天內累積 30 日,也是先前不滿抗議的理由之一。至於累積 30 日不計算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的合理期間,其主要理由是因為原廠可能缺料、待料,這時消費者若選擇使用代步車或接受補貼,期間就不算在無法使用的天數內。整體來看,對於消費者權益維護方面仍有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