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明定 46 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括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行為未逾 6 分鐘,以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 1 次;並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 111 年 4 月 30 日正式施行。

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

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明定 46 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多年來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的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整各機關意見,建議民眾可檢舉動態違規項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取締共 41 項違規。

靜態違規項目部分,限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 5 項違規,共計 46 項。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整各機關意見,建議民眾可檢舉動態違規共 41 項,靜態違規則有 5 項。
廣  告

交通部表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

如果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並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將採用新法的規定。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