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出現電動車停車充電遭拔槍、竊電亂象,部分民眾將車輛停在一般車格,再拔取充電專用車位中,正在充電車輛的充電槍,規避充電車格停車費,引發「我付費你充電」的爭議,而臺中市政府透過新聞稿宣佈,首起充電車格拔槍竊電案,將涉嫌刑法竊盜罪、詐欺得利罪及損毀罪等罪嫌,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內部分民眾將車輛停在一般車格,再拔取充電專用車位中,正在充電車輛的充電槍,規避充電車格停車費,引發「我付費你充電」的爭議。畫面擷自網路影音平臺
臺中市政府透過新聞稿宣佈,首起充電車格拔槍竊電案,將涉嫌刑法竊盜罪、詐欺得利罪及損毀罪等罪嫌,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畫面取自臺中市政府

現階段中市充電採累進收費制,電動車停非充電車格維持免費

現階段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規範中,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採第 1 小時 20 元、第 2 小時起每小時 40 元的累進收費制,各式證件及車種 (含月票車) 均依公告費率收費,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而電動車若停放於臺中市其它公有非充電車格 (路邊、路外約 11 萬格) 仍維持免收停車費。

現階段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規範中,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採第 1 小時 20 元、第 2 小時起每小時 40 元的累進收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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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已發函各縣市政府,拔槍/竊電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中市交通局指出,自 7/1 日實施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充電車格納入收費管理後,接獲不少電動車主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的檢舉資料。交通部已在 7/3 日發函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將構成刑法第 320 條及第 32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呼籲民眾遇到拔槍行為,可提供相關影片檢舉 (涵蓋停車場監視器、車載監視器) ,遏止不良行為。

交通部已在 7/3 日發函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將構成刑法第 320 條及第 32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竊盜罪。畫面取自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研擬修正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未來將納入收費?

交通局表示,為避免部份車主違法佔用、竊電,現階段已針對拔槍行為重點熱區派員加強巡邏,也請停車場業者加強充電車格周邊監視錄影,做為日後拔槍糾紛的佐證資料。考量到公共停車場公平使用、使用者付費等原則,交通局正在研擬修改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電動汽機車納入收費制度 (採用與燃油車輛收費差異化優惠) ,以提供相對友善、具保障的電動車充電服務。

考量到公共停車場公平使用、使用者付費等原則,交通局正在研擬修改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電動汽機車納入收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