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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宅(eigen)

2016/01/31 13:08:40

發文

#5857439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puki (puki) 所寫
回應 aserking (大祥) 所寫
回應 puki (puki) 所寫
最近車子在怠速或是行駛中,電壓常常會在12~14V跳動,昨天回原廠檢查,初步排斥是電瓶的問題,然後技師就跑回去車上,竟然在車子怠速空檔的時候原地狂拉轉,拉到4千多轉,然後就讓轉速一直固定在4千多轉那邊有好一陣子,然後馬上熄火,然後再發動、原地拉轉,轉速又固定在4千多轉有好一陣子,一直重覆這樣的動作3、4次,空檔拉轉這樣做不是很傷引擎嗎,只是檢查個發電機跟電瓶而已,有必要這樣空檔狂拉轉速嗎?
整個傻眼😞😞😝


先不論檢查的動作程序是否是正確
汽車原地拉個轉數持續幾分鐘會怎樣?
不會怎樣,汽車沒那麼爛
如果原地拉個轉述就會怎樣,這車也不要買了
有時候是想太多了


因為有耳聞空檔拉轉速,引擎是在無負載狀態下,容易傷汽缸、活塞環、曲軸等等之類的~
說空檔原地拉轉,轉速突然往上竄升的速度會遠比已經入檔有負載的還快很多,對引擎內部的衝擊比較大,比較傷引擎~

而有負載的情況下,油門就算一次踩到底,轉速也是慢慢才上去的,對引擎的衝擊比較小~
網路上爬文來的😲


所以車廠製造引擎,不能測,要裝上車後,再來測試,然後發現有問題,再整顆拆下?

引擎沒這麼『碎弱』,保固十萬公里的東西,我在廠內要測幾公里才能確保品質?

前往討論:檢查個發電機要有必要拉轉速嗎?


火宅(eigen)

2016/01/09 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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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362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昨天看完

勞勃·狄尼洛 和 安·海瑟薇 在床上,安·海瑟薇的皮膚怎麼看起來這麼差?😵
前往討論:高年級實習生


火宅(eigen)

2015/11/21 14: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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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22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所有得癌的人都喝水,所以喝水會得癌。(上面的羅輯大概就是這樣)


鋼鐵業景氣不好,是需求不多,供過於求,不過這也『僅僅』止於低價鋼種。

高價鋼種是不受影響的。

這就像很多報導,手機將取代電腦、電腦業景氣不再。

事實上,電腦的銷量還是一直增加,只是增幅遠不及手機,藉此斷章取意。

沒有電腦、手機還生不出來。


景氣的好壞、企業的競爭力、資訊力、判斷力,有錢的大老闆要是這麼好當、

每個人都是郭台銘了。

英國的基礎工業、重工業、航太、汽車、基本上都有,需求還是會在。只是

比低價的,中國所向無敵。比高價、高品質,一二十年的落差還是存在的。

不要說中國、日本、韓國的鋼廠,在英國也是放了一大堆鋼材賣不掉。

年初就有看到貿易商在問,有沒有興趣買。
前往討論:Caparo小老闆跳樓身亡


火宅(eigen)

2015/10/23 1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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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709 IP 129.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技術太差,反應太大

輕踏煞車就沒事了,快轉方向盤找....

是我就會慢慢讓,然後送張 3000元的罰單給對方。
前往討論:(轉貼)五楊北上林口下坡段,Tiida打滑


火宅(eigen)

2015/10/09 0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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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632 IP 129.173.*.*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10/09 09:40:05

發文IP 129.173.*.*

重點:肇事駕駛會賠到脫褲子

2015/10/09 09:40:47

發文IP 129.173.*.*

重點:肇事駕駛會賠到脫褲子 你相信『誤觸』開關這回事嗎?
重點:肇事駕駛會賠到脫褲子

你相信『誤觸』開關這回事嗎?
前往討論:今天在66快速道路的驚喜


火宅(eigen)

2015/10/06 1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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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684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simiao (bb-call) 所寫
其實是機車的錯,那個路口是網狀線,應該是要淨空的,那時會有很多車停著是那個路口剛好是紅燈,機車應該要停在網狀線之前的停等線,
可是機車都不停在前面路口,直接闖過去,所以才會造成左轉車會撞到.


一個T 字路口和Y 字路口才造成 汽車停止,關機車什麼事

完全是 肇事車主不會開車、亂踏油門造成的意外。

如果你連這種概念都沒有,還想買馬三,別出來害人了
前往討論:(轉貼)1:11 我把人撞飛了


火宅(eigen)

2015/09/24 1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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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536 IP 129.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說實話,大貨車很倒霉,但是雙黃線左轉,大貨車沒有肇責嗎?

沒被對向的撞,居然被逆向的$%^&%%^$
前往討論:(轉貼)載妻小還硬衝!南迴公路大竹段轎車逆向「塞」進卡車


火宅(eigen)

2015/09/24 1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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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529 IP 129.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說實話,大貨車很倒霉,但是雙黃線左轉,大貨車沒有肇責嗎?

沒被對向的撞,居然被逆向的$%^&%%^$
前往討論:(轉貼)載妻小還硬衝!南迴公路大竹段轎車逆向「塞」進卡車


火宅(eigen)

2015/09/02 14: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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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217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直接上網檢舉即可,一勞永逸,3000元,絕對可以提升三寶的駕駛經驗值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91
前往討論:﹝轉貼﹞三寶小烏龜想下匝道直接停車打方向燈 主線大亂全等他


火宅(eigen)

2015/08/11 18: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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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874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serking (大祥) 所寫
看一下規格是6速手排,但是有定速
手排加定速,不是很懂
這是如何動作?


自排怎麼作動,手排就怎麼操作,

唯一的問題就是不能換檔回復

踏離合器和煞車就會解除設定,因此定在 六檔 120 ,降速後,你必需手動升到六檔,才適合 resume

如果你在 四檔、或五檔 resume ,就會看到車速拉到 120 然後轉速超高~~😰

前往討論:Ford廂型車 監理站的人很興奮


火宅(eigen)

2015/08/01 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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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787 IP 242.33.*.*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8/01 10:22:18

發文IP 242.33.*.*

[quote=caruu (U大)][quote=eigen (火宅)][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quote] 別用做過啥實驗來唬人, 光載重對壓力沒影響, 就站不住腳...[吐舌頭] 你就回答我, 車子一直加重量, 看輪胎會不會破? 為何破? 我哪有說急煞溫度會升高? 是誰在鬼扯? [吐舌頭] 真要講, 夏天有沒比冬天容易爆胎? 你大概也會說沒有...[嘆氣] 我是說, 急煞時, 因為重力加速度, 輪胎承受的壓力不是只有車重的一兩噸而已...如果你的車胎舊了, 你急煞時, 容易爆胎...[嘆氣] 如果是這種情況, 輪胎超壓會比失壓危險...[吐舌頭][/quote] 一直加重量,輪胎會不會破,會, 喝水會不會癌症?得癌症的人都喝水 我想你的羅輯能力大概就這樣 已經算給你看了,煞車時才,才受力 1G ,多大的力? 你的羅輯大概就是一KG 的棉花和1KG 的鐵, 那個比較重,鐵比棉重,

2015/08/01 10:26:45

發文IP 242.33.*.*

[quote=caruu (U大)][quote=eigen (火宅)][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quote] 別用做過啥實驗來唬人, 光載重對壓力沒影響, 就站不住腳...[吐舌頭] 你就回答我, 車子一直加重量, 看輪胎會不會破? 為何破? 我哪有說急煞溫度會升高? 是誰在鬼扯? [吐舌頭] 真要講, 夏天有沒比冬天容易爆胎? 你大概也會說沒有...[嘆氣] 我是說, 急煞時, 因為重力加速度, 輪胎承受的壓力不是只有車重的一兩噸而已...如果你的車胎舊了, 你急煞時, 容易爆胎...[嘆氣] 如果是這種情況, 輪胎超壓會比失壓危險...[吐舌頭][/quote] 一直加重量,輪胎會不會破,會, 喝水會不會癌症?得癌症的人都喝水 我想你的羅輯能力大概就這樣 已經算給你看了,煞車時才,才受力 1G ,多大的力? 你的羅輯大概就是 1KG的棉花和1KG 的鐵, 那個比較重,鐵比棉重 不懂物理、沒羅輯,愛鑽牛角尖,又不相信專業,鍵盤手加油
回應 caruu (U大) 所寫
回應 eigen (火宅) 所寫
回應 lyj2605 (Diver) 所寫
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別用做過啥實驗來唬人, 光載重對壓力沒影響, 就站不住腳...😝

你就回答我, 車子一直加重量, 看輪胎會不會破? 為何破?

我哪有說急煞溫度會升高? 是誰在鬼扯? 😝 真要講, 夏天有沒比冬天容易爆胎? 你大概也會說沒有...😌

我是說, 急煞時, 因為重力加速度, 輪胎承受的壓力不是只有車重的一兩噸而已...如果你的車胎舊了, 你急煞時, 容易爆胎...😌 如果是這種情況, 輪胎超壓會比失壓危險...😝


一直加重量,輪胎會不會破,會,

喝水會不會癌症?得癌症的人都喝水

我想你的羅輯能力大概就這樣

已經算給你看了,煞車時才,才受力 1G ,多大的力?

你的羅輯大概就是 1KG的棉花和1KG 的鐵, 那個比較重,鐵比棉重

不懂物理、沒羅輯,愛鑽牛角尖,又不相信專業,鍵盤手加油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31 10:30:28

發文

#5769277 IP 242.33.*.*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7/31 10:30:28

發文IP 242.33.*.*

[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到 27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2015/07/31 10:32:09

發文IP 242.33.*.*

[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回應 lyj2605 (Diver) 所寫
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30 15:24:59

發文

#5768975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aruu (U大) 所寫
回應 eigen (火宅) 所寫
discovery 有介紹過輪胎的製造

其中的介紹輪胎的測試,一直加壓、加到輪胎撐到爆為止。

※重點:加的是水,不是空氣,如果用空氣,輪胎撐爆了,整個廠房也炸飛了。

一般使用,要撐爆輪胎是不可能的。

會爆掉是壓力不足,導致胎壁反覆折彎、就像鐵絲,你一直反折彎,就會被折斷

輪胎也是



你講的是一般使用, 是靜態或正常行駛, 輪胎是不太會被撐爆, 同意.

壓力不足而導致胎壁反覆折彎, 到鋼絲被折斷, 應該是胎壓很低的情況, 也不能講不對, 但是胎壓太低時, 有經驗的駕駛人應該會查覺車子行進時的異狀, 不至於一直開到爆胎.😝

我講的是爆胎最危險的情況, 是輪胎老舊, 高速行駛時又緊急剎車, 此時重力加速度瞬間讓輪胎承受比一般正常行駛時好幾倍的壓力, 就容易爆胎.😰

為何國道車禍現場的車多會爆胎, 很多就是這緣故, 這是國道交警朋友的經驗, 多是高速急煞造成的, 未必有撞到異物, 進一步講, 每一次高速急煞, 都是在摧殘輪胎, 把輪胎壁磨薄, 把鋼絲扯斷或扯到彈性疲乏, 此時胎壓過高, 當然輪胎的承受力會低於胎壓過低的情況, 更容易爆胎.

再一點, 輪胎的氣嘴有安全極限, 無法承受一定程度以上的高壓, 你講的灌水或灌氣, 還把廠房炸飛, 應該沒有考慮到氣嘴的安全設計, 是實驗室裡的狀況.😝

而且應是逐漸加壓, 並不是高速急煞下的瞬間急遽加壓...😝




事實和你想的剛好相反

多數行駛中爆胎,都是胎壓不足所造成。 9成以上的駕駛不會檢查胎壓,會不會的胎壓有感覺,所以才會有 TPMS 的導入。

緊急煞車能反應多少力量在輪胎?沒你想的多,

以高工局的建議資料,110km/hr 要有 50m 的安全距離
110 km/hr =30.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6
50= 1/2 at^2
0=30.5+at
t=3.272727272727272727272727272726
a=9.3364197530864197530864197530937/9.8=095 G

換算出來,讓你大力煞,大概就 1個 G ,一個G 多大?輪胎平常就受到一個重力 G

一輛車的重量大概 1~2噸,算 1600KG ,壓在四個輪胎上。受力很大嗎?微乎其微

反之,對應到往前 1G 就會爆,完全不合乎物理。


※車子壓在輪胎上會造成多大的壓力?急煞車會造成多大的壓力? 答案是 不會

很久以前,我開過過數十套 TPMS,很多奇怪的實驗我們都做過,

讓輪胎連續發射信號,上路行駛,急煞車是不會造成壓力變化的,

我們也有頂高機,將車子頂起來,壓力也不會變化

輪胎的彈性、強度,在正常壓力下十分強壯。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27 23:13:46

發文

#5767257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1:40 開始 得猴
前往討論:(轉貼)台南永康 遇到瘋子自殺式攻擊(行車紀錄器)


火宅(eigen)

2015/07/25 18:37:42

發文

#5766072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discovery 有介紹過輪胎的製造

其中的介紹輪胎的測試,一直加壓、加到輪胎撐到爆為止。

※重點:加的是水,不是空氣,如果用空氣,輪胎撐爆了,整個廠房也炸飛了。

一般使用,要撐爆輪胎是不可能的。

會爆掉是壓力不足,導致胎壁反覆折彎、就像鐵絲,你一直反折彎,就會被折斷

輪胎也是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24 13:23:49

發文

#5765577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完美的慣性表演,動者恆動,靜者恆靜。 駕駛都抓不住車子,各自朝行進的方向飛出去。

由左往右的車,動量整個轉移到由上往下的車,所以車子往下往右滑行。

這是一次很完美的牛頓力學表演。

不要闖紅燈、搶黃燈。
前往討論:(轉貼)大甲高中附近 闖紅燈嚴重車禍


火宅(eigen)

2015/07/24 13:14:00

發文

#5765570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三~五年後要賣掉時(里程數如果 2~30萬)

這時候買方會用里程已經是 10年車來殺價

然後調錶後,當三五年車賣。

所以,高里程基本上也沒什麼二手價的問題
前往討論:業務用車的選擇


火宅(eigen)

2015/07/22 16:39:06

發文

#5764435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影片比較容易理解

一、要挖地基

二、汽車摩天輪,15輛車連動,類似電梯配重平衡式移動(省電)

九層車高,以 2米*5*2 計算整個高度約18米六層樓高。

一般市區路旁要建這個不大可能,如果是一般透天,四米寬就可以做,住戶大概會被吵死。

一輛車1.6t *15 =24t 這個地基要挖很深、做很重,不然地震一來可能會倒。
前往討論:給柯P的提案 2個停車位可停15車↑ 德國造


火宅(eigen)

2015/07/09 18:14:54

發文

#5757234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向前的力矩大於向下的力矩就會翻轉了

所以一、重心太向前,二、速度太快,三減速太快 這三點造成翻滾

其本上這種物理的極致表現,我只在 discovery 上看過
前往討論:(轉貼)煞車煞過頭 倒頭栽 翻滾吧G6 !!


火宅(eigen)

2015/07/09 18:10:47

發文

#5757233 IP 242.35.*.*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7/09 18:10:47

發文IP 242.35.*.*

不在你眼前,不就個個都是遠在雲端 管他真實主機,虛擬主機,不是通通在機器上 這種繞口令有什麼義意?

2015/07/09 18:11:30

發文IP 242.35.*.*

不在你眼前,不就個個都是遠在雲端 管他真實主機,虛擬主機,不是通通在機器上 這種繞口令有什麼義意? 要架網站,有錢最重要
不在你眼前,不就個個都是遠在雲端

管他真實主機,虛擬主機,不是通通在機器上

這種繞口令有什麼義意?

要架網站,有錢最重要

前往討論:要如何知道是雲端主機還是虛擬主機?


火宅(eigen)

2015/07/06 19:23:12

發文

#5755337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果然戰力十足😠
前往討論:(轉貼)遇到塞車怎麼辦? 讓戰鬥民族告訴你


火宅(eigen)

2015/07/03 22:11:57

發文

#5753948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封閉系統為什麼要換?你車子的運轉時數,還沒冷氣、冰箱長

只有民間維修要叫人換這個

原廠手冊那一頁要提要定期更換?

手冊只會寫冷媒種類和壓縮機油種類,以防空調系統損換時,更換後填加

設計10年以上的產品,居然不如一般家用冰箱、冷氣

(空調系統最需要維護的是冷排、風扇和濾網 (偏偏冷排和風扇是最難處理的)

前往討論:請問冷氣系統管路清潔


火宅(eigen)

2015/07/01 19:06:34

發文

#5752331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誰跟你說要這樣做的?

你家的冷氣、冰箱有在這樣做嗎?

別告訴我汽車的 熱泵比較爛

前往討論:請問冷氣系統管路清潔


火宅(eigen)

2015/06/30 02:16:49

發文

#5751086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去對岸走走,十年前一省一車廠,打的火熱

現在,一線城市你看看,都是你我叫的出名子的歐美日車種

去到三線四線城市,盡是些叫不出名子的

Porsche 頭殼壞了,買的起的,買,買不起的也是買,買local 的

前往討論:[轉貼] 對抗山寨! Porsche 控告中國眾泰汽車抄襲 Macan!


火宅(eigen)

2015/06/18 14:16:18

發文

#5745426 IP 129.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太有材了,

居然能從騎乘模式,轉換成飛行模式

前往討論:[轉貼] 機車擦撞爆衝


火宅(eigen)

2015/06/15 11:45:51

發文

#5743569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如果是 evolution ,不是限量全球 2500台?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tsubishi_Pajero

前往討論:Pajero Evo......零件求救....


火宅(eigen)

2015/06/14 21:04:48

發文

#5743395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左線是貨櫃車專用道,右邊是中山高出口

小車不怕死 跟在大貨車旁

大貨車沒看到小車,要下中山高,靠右就a到了
前往討論:(轉貼)中山高南下終點車禍


火宅(eigen)

2015/06/11 12:53:02

發文

#5741880 IP 129.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19.87563 km/L
前往討論:[限時]U-CAR國道5號猜油耗活動


火宅(eigen)

2015/06/04 19:40:01

發文

#5737593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的到對向車道,這樣切很正常

前方無車,截彎取直也是很常見的駕駛方式

※這些方法我都會
前往討論:(轉貼)這位大佬 一定要「切西瓜」才能過彎嗎?


火宅(eigen)

2015/05/28 13:43:22

發文

#5732464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wd-40 就是吸管會掉,所以我都買 恐龍 191

一瓶用十年,(噴風扇、和門軸)

前往討論:WD-40又幫我處理了一件事


火宅(eigen)

2015/05/27 22:20:57

發文

#5731822 IP 242.35.*.*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5/27 22:20:57

發文IP 242.35.*.*

[quote=a934558 (a934558)]會做車的又不會做車燈[傻笑] 國產車的車燈嘛只有三家在做而已[傻笑] [/quote] 只有一家 大億交通在做原廠車燈 車燈都是原廠設計、專業車燈廠實作出來的 至於國內最大 不代表做的出原廠燈呀 就像統一是國內最大的食品廠,大家對統一的品質 ,你知道的

2015/05/27 22:21:32

發文IP 242.35.*.*

[quote=a934558 (a934558)]會做車的又不會做車燈[傻笑] 國產車的車燈嘛只有三家在做而已[傻笑] [/quote] 只有一家 大億交通在做原廠車燈 ,副廠的 有 五六十家在做 車燈都是做車的原廠設計出來、專業車燈廠實作出來的 至於國內最大 不代表做的出原廠燈呀 就像統一是國內最大的食品廠,大家對統一的品質 ,你知道的
回應 a934558 (a934558) 所寫
會做車的又不會做車燈😆

國產車的車燈嘛只有三家在做而已😆



只有一家 大億交通在做原廠車燈 ,副廠的 有 五六十家在做

車燈都是做車的原廠設計出來、專業車燈廠實作出來的

至於國內最大 不代表做的出原廠燈呀

就像統一是國內最大的食品廠,大家對統一的品質 ,你知道的
前往討論:NEW X-TRAIL車尾燈就起霧@@


火宅(eigen)

2015/05/27 22:08:08

發文

#5731810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請問 蝦米 是 便當?
前往討論:(轉貼)北港路貨櫃車後輪脫飛-有驚無險


火宅(eigen)

2015/05/21 13:07:01

發文

#5726977 IP 129.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前往討論:車子被撞肇責比例


火宅(eigen)

2015/05/16 20:50:58

發文

#572319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ucarsogood (歐嗨優) 所寫
這個......我上次裝霧燈時,問交車中心熟識的組長
原廠跟副廠的差在哪....回我說...都是同一家工廠做的
差別在一個Mark而已😇😇
Ps.小弟是你上的車😇😇


做 oe 的燈,絕對不能做 am 的燈 ,以前我們幫車廠做的零件,外觀不良、庫存,通通都是銷毀,不可能外流

說說看 nissan 的燈是誰做的,大億交通,台灣只有這一家 oe ,這家的後面是日本 KOITO

四大車燈廠之一(另外三家是 hella AL valeo )全球的車燈,幾乎都是這些四大廠提供的

原廠圖面,你敢拿來開副廠模具? 頭殼壞去

以前台塑汽車的燈是 國內am廠做的
前往討論:請問副廠燈具~哪個牌子較優


火宅(eigen)

2015/05/15 22:20:06

發文

#5722830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89350055 (釋) 所寫
回應 eigen (火宅) 所寫
帝寶 媞維西,半斤八兩

除非你能弄到通過 CAPA 的型號

否則.....😌


賣家會知道嗎??😇


台灣的賣家不知道,這是am 燈具,獲利的主力產品。

歐美會下雪的國家,是這些燈具的主戰場(才不是台灣這些熱帶國家)

歐美國家,保險制度建全,下雪後,你只能選擇撞樹,或撞另一輛車,車撞了,

保險公司會出來處理,但是車會折舊,沒理由讓 原廠這麼好賺,

因此美國的保險公司就結合 am廠,產生 capa 認證,通過 capa 認證的燈,就被認定外觀、光形有接近原廠的品質

用來做為車禍後的維修零件。

一般的燈,就是拼低價、裝的進去、過法規,不用想用多好的材料(用再好的材料,你也看不出來),品質要求再嚴格

消費者只看價格,所以才會有這麼多 am 燈,全台從事 am 燈具生產的產商,

據說有 4、50家,搶的就是低價、及改裝燈這兩塊市場

※我曾在車燈廠待過 2年多。

前往討論:請問副廠燈具~哪個牌子較優


火宅(eigen)

2015/05/15 22:05:26

發文

#5722826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斷章取義

人家比的是 extensive and efficient 廣泛 及 效率高

比的是 我們的路比人家多、四通八達、斷路、路不通的情況較少

而不是比路面品質,比路面品質,大概是已開發國家中最差的
前往討論:(轉貼)道路評比 台灣居然贏德國


火宅(eigen)

2015/05/15 12:55:48

發文

#5722434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帝寶 媞維西,半斤八兩

除非你能弄到通過 CAPA 的型號

否則.....😌

前往討論:請問副廠燈具~哪個牌子較優


火宅(eigen)

2015/04/28 15:38:43

發文

#5710474 IP 129.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nhance (enhance) 所寫
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以偏蓋全,和記者無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沒有直接證據,無罪推論
前往討論:<<<轉貼。原來法規是這樣解釋的>>>


火宅(eigen)

2015/04/28 08:58:18

發文

#570977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要是沒這影片,司機會很倒霉

前往討論:(轉貼)花壇的爆頭車禍


火宅(eigen)

2015/04/28 00:15:02

發文

#5709701 IP 242.35.*.* 修改過2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4/28 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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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爛報導,完全的 羶色腥 [怒火] [怒火] 看重點:警方設備太差,拍不清楚, 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應該是這個判決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2015/04/28 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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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爛報導,完全的 羶色腥 [怒火] [怒火] 可見宛君的水平 看重點:警方設備太差,拍不清楚, 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應該是這個判決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2015/04/28 0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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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爛報導,完全的 羶色腥 [怒火] [怒火] 可見宛君的水平 看重點:警方設備太差,拍不清楚, 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結論:記者需要看醫生 (掛腦科、或精神科) 應該是這個判決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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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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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前往討論:<<<轉貼。原來法規是這樣解釋的>>>


火宅(eigen)

2015/04/27 20:20:33

發文

#5709632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偶爾發出『前有測速照像』,這樣就有價值了
前往討論:導航機買了真的有在用嗎?


火宅(eigen)

2015/04/20 14:55:19

發文

#5704120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業務說:因為水份乾了,會結晶,所以容量沒做這麼大。

還說:benz 也是這樣 (家中得放尿素備用)

真麻煩~~

前往討論:新堅達尿素吃這麼快?


火宅(eigen)

2015/04/20 13:35:37

發文

#5704045 IP 242.40.*.*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4/20 13:35:37

發文IP 242.40.*.*

重點是 1~2萬km保養一次 如果 12 L 只有 7000km 我不就得在家中放桶尿素、隨時補充~~ (保養廠又不順路)

2015/04/20 13:50:41

發文IP 242.40.*.*

重點是 1~2萬km保養一次 如果 12 L 只有 7000km 我不就得在家中放桶尿素、隨時補充~~ (保養廠又不順路) 我打去中油問 20L 570 元~~ 還要自己加,感覺好麻煩 原本尿素桶有一條透明的位準管子,因為防銹、車斗,整個都噴黑了 (好麻煩呀)
重點是 1~2萬km保養一次

如果 12 L 只有 7000km

我不就得在家中放桶尿素、隨時補充~~

(保養廠又不順路)

我打去中油問 20L 570 元~~ 還要自己加,感覺好麻煩

原本尿素桶有一條透明的位準管子,因為防銹、車斗,整個都噴黑了 (好麻煩呀)

前往討論:新堅達尿素吃這麼快?


火宅(eigen)

2015/04/16 14:47:24

發文

#5701990 IP 242.40.*.*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4/16 14:47:24

發文IP 242.40.*.*

[quote=6191397 (qq)]這機車是怎麼騎的,有自己的車道不走,跑去跟大車擠?怪誰? [/quote] 如果從影片開頭開始看,就能看到這機車,單手慢慢騎 明明很多機會可以超過攝影的汽車和聯結車 結果想不開在右轉專用道和聯結車擠 (重看了幾次,聯結車的右邊車道還很寬) ※右轉時,要盡量切右邊,不要留下機車擠進來的車道。 騎機車,不要去擠聯結車的旁邊

2015/04/16 14:50:50

發文IP 242.40.*.*

[quote=6191397 (qq)]這機車是怎麼騎的,有自己的車道不走,跑去跟大車擠?怪誰? [/quote] 如果從影片開頭開始看,就能看到這機車,單手慢慢騎 明明很多機會可以超過攝影的汽車和聯結車 五線道、兩條左轉、一條直行、一條機車優先、一條右轉專用,還能騎成這樣 重看了幾次,聯結車的右邊車道還很寬 ※右轉時,要盡量切右邊,不要留下機車擠進來的車道。 騎機車,不要去擠聯結車的旁邊
回應 6191397 (qq) 所寫
這機車是怎麼騎的,有自己的車道不走,跑去跟大車擠?怪誰?


如果從影片開頭開始看,就能看到這機車,單手慢慢騎

明明很多機會可以超過攝影的汽車和聯結車

五線道、兩條左轉、一條直行、一條機車優先、一條右轉專用,還能騎成這樣

重看了幾次,聯結車的右邊車道還很寬


※右轉時,要盡量切右邊,不要留下機車擠進來的車道。

騎機車,不要去擠聯結車的旁邊
前往討論:(轉貼)下午高雄鳳頂路與台88路口車禍


火宅(eigen)

2015/04/15 22:20:59

發文

#5701488 IP 242.35.*.*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4/15 22:20:59

發文IP 242.35.*.*

1:10時,從右邊超車的摩拖車?[嘆氣]

2015/04/15 22:24:59

發文IP 242.35.*.*

1:10時,從右邊超車的摩拖車?[嘆氣] 1:23 可以在右邊看到機車的影子漸漸和貨車合而為一,然後.......
1:10時,從右邊超車的摩拖車?😌

1:23 可以在右邊看到機車的影子漸漸和貨車合而為一,然後.......

前往討論:(轉貼)下午高雄鳳頂路與台88路口車禍


火宅(eigen)

2015/04/13 13:01:38

發文

#5699201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噴一下酒精 (含酒精成份都可以)

雙面膠推一下就脫離了

前往討論:方向鏡上的小圓鏡如何拔?


火宅(eigen)

2015/03/28 14:43:51

發文

#5689276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就像自排,一樣可以不踏煞車,停在斜坡上(用黃金右腳控制好油門)

只是手排除了右腳,還有左腳要控制,難免手忙腳亂,又加上會熄火~~😞

前往討論:[新手請益] 陡坡塞車與半離合(手排)


火宅(eigen)

2015/03/03 22:01:04

發文

#5671352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code hopping 無法複制

而是『學習』,買一顆新的讓舊系統學習進去

這樣就能用新的遙控器控制舊系統

前往討論:2004年生產的ALTIS防盜器問題


火宅(eigen)

2015/02/27 16:40:39

發文

#5668401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撞車的全賠
前往討論:(轉貼)善化分局前車禍翻車


火宅(eigen)

2015/01/12 15:16:01

發文

#5632663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水煙最有效,管你蚊子、螞蟻、跳蚤、蟑螂

通通死光光~~
前往討論:殺蟑用的一點絕哪裡買???


火宅(eigen)

2015/01/10 13:56:17

發文

#5631420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般的說法是: 車輛要在各個檔位磨合,所以不適合在固定的速度

問題是: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你不是定速在 100,用腳開在100 ,難不成用腳在80~100 之間變來變去

二、如果只在平路跑,那不就只在 0~60之間,高速跟本沒達到

三、所以,如果要磨合,那就是要在 0~100 之間變來變去,誰做的到?


引擎組合好雖然都會試運轉、檢測,但是時間上還是有限制,最後還是要靠車主經常使用才能在各車速運作

所以,定不定速不重要,不要長時間維持高轉速比較重要,要經常使用這個更重要

常開就對了,其它不用想太多,三~五年保固內,用到零件損壞就算是賺到
前往討論:[問題] 新車定速開長途問題


火宅(eigen)

2014/12/21 18:37:05

發文

#5615680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家中車上都是 garmin 的機器,當然著眼的就是garmin 很沒天良的保固

2565t 40 52 各一台,如果你不用語音輸入,新的機器,反應速度快多了

2565t 我主要是要他的語音輸入(雖然有時候雞同鴨講很多次),平常路上要設定會比較安全。
前往討論:麻煩用過GARMIN的朋友們幫忙比較一下唷,謝謝


火宅(eigen)

2014/12/20 22:09:57

發文

#561550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喝酒不開車,0.67 最少 67500 ,罰到你叫阿嬤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88696&ctNode=18784&mp=108191

前往討論:(轉貼)有沒有搞錯?! 酒駕先開譙 罵完竟落跑


火宅(eigen)

2014/12/16 16:38:46

發文

#5611842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為什麼是 75 不是 74 73 72 71 ,然後沒完沒了

建議 70歲以上,強制定檢,60歲~70歲,一但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就納入強制定檢

逾期不檢,則取消駕照
前往討論:75歲以上 擬強制回收駕照


火宅(eigen)

2014/12/14 01:26:32

發文

#5609553 IP 242.35.*.*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4/12/14 01:26:32

發文IP 242.35.*.*

[quote=kenzo4rei2007 (kezo)] [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PL_p0hkSuY[/youtube] 沒打方向燈 亂竄也太誇張了吧 結果撞到U6就整個噴走了@@[/quote] 東森整個影片剪的亂七八糟~~ YOUTUBE 有其它電視台較完整的 T字路口,小1 小2 小3開在最外線 小1在最外開很慢(可能是真的很慢,或有機車要待轉導致),小2跟的很不爽,小3跟在小2後面也很不爽 當下,小2打方向燈想外到中間車道,小3直接切到中間車道 後方的車輛叭~~~,小2嚇到,小3被擋到緊急煞車,緊接著 後方車輛撞上,小3就翻過來了 小2切回最外線 跟 著小1走掉了~~ 結論~小3技術最差

2014/12/14 01:27:41

發文IP 242.35.*.*

[quote=kenzo4rei2007 (kezo)] [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PL_p0hkSuY[/youtube] 沒打方向燈 亂竄也太誇張了吧 結果撞到U6就整個噴走了@@[/quote] 東森整個影片剪的亂七八糟~~ YOUTUBE 有其它電視台較完整的 T字路口,小1 小2 小3開在最外線 小1在最外開很慢(可能是真的很慢,或有機車要待轉導致),小2跟的很不爽,小3跟在小2後面也很不爽 當下,小2打方向燈想外到中間車道,小3直接切到中間車道 後方的車輛叭~~~,小2嚇到,小3被擋到緊急煞車,緊接著 後方車輛撞上,小3就翻過來了 小2切回最外線 跟 著小1股屁後面走掉了~~ 結論~小3技術最差
回應 kenzo4rei2007 (kezo) 所寫




沒打方向燈 亂竄也太誇張了吧

結果撞到U6就整個噴走了@@


東森整個影片剪的亂七八糟~~ YOUTUBE 有其它電視台較完整的

T字路口,小1 小2 小3開在最外線

小1在最外開很慢(可能是真的很慢,或有機車要待轉導致),小2跟的很不爽,小3跟在小2後面也很不爽

當下,小2打方向燈想外到中間車道,小3直接切到中間車道

後方的車輛叭~~~,小2嚇到,小3被擋到緊急煞車,緊接著 後方車輛撞上,小3就翻過來了

小2切回最外線 跟 著小1股屁後面走掉了~~

結論~小3技術最差

前往討論:沒打方向燈亂切車道 CRV被撞整台翻了


火宅(eigen)

2014/12/08 13:11:18

發文

#5603971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mtmax (麥斯) 所寫
不曉得機車走的那路口是閃紅燈還是閃黃燈
如果是閃黃燈就是車子肇責比較大,因為車子走的路口是閃紅燈
(閃黃燈是減速通過,閃紅燈是停車再開)




看不清楚汽車是閃黃燈還是閃紅燈,只知道是中間的燈(中間應該是黃燈)

如果是閃紅燈,要停車再開;如果是閃黃燈,要減速通過。

(多數人的駕照都是雞腿換來的,通通不知道有這條)

前往討論:(轉貼)這算誰的錯?


火宅(eigen)

2014/11/26 19:24:10

發文

#5593272 IP 83.7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會下雪的區域一定要換

不然一撞就......

當然,換了不一定不會打滑

不換一定滑
前往討論:[轉貼]美擬對陸輪胎徵反補貼、反傾銷稅,台廠:影響不大


火宅(eigen)

2014/11/25 18:06:37

發文

#5592170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沒換胎功能

二、利用學習功能,重學四個發射器

三、主機的UI有換胎設計,大概就 前後換,交叉換

四、回廠插電腦,或手持治具,重新設定

五、前後配置兩條以上的天線,感應四輪位置。

六、最高級,在四輪附近配裝 LF TRIGGER ,換完上車,點火發動,自動完成定位

我自己車上的TPMS ,調過幾次胎後,調都不想調了,反正沒氣,只能 CALL 救援來打氣,趕快將車開到保養廠。

難不成想自己換備胎?

前往討論:tpms調胎問題?


火宅(eigen)

2014/11/14 11:59:47

發文

#5582031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

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

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前往討論:請教 有關特種車輛領牌


火宅(eigen)

2014/11/13 21:31:18

發文

#5581397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家中三台中華(1.1 1.3 3.5),下個月還有一個 7.7

這些車都有一個大缺點,我開都會熄火~別人開都不會~~😠
前往討論:想請問這裏的各位有開過3.5噸貨車的經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