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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浩然氣(manofmyword)

2009/06/25 23: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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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909 IP 92.13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事情,看重點

有沒有駕照是行政上的管理,駕車行為有無過失是刑事責任的歸責

難道,無駕照就不會騎車?就不會開車?

況且依板主的邏輯,有駕照的人開車違反交通規則,撞死遵守交通規則的無照機車駕駛,是不用負責的?

前往討論:無照騎車與大貨車對撞


一點浩然氣(manofmyword)

2009/06/20 0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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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411 IP 246.1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文
我後來已經找另一位業代訂車了
內容不說,扣掉補助的3萬、貸款利息3.5萬以及凹到的零頭,應該是折7萬的現金左右
或許談到的價格不是最優的,但是業代的態度很好,留一點給他賺也OK,大家當個朋友也不錯啊。


前往討論:今天問Fortis io的明細表


一點浩然氣(manofmyword)

2009/06/20 01: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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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374 IP 246.1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angtalk1234 (JOE) 所寫
法官在刑事上判決被告有罪的心證門檻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量化成七至八成的心證,如果有合理的懷疑被告有可能無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兩位被告在肇事當時駕車的機率各為百分之五十,刑事上一被告一行為為一罪,被起訴的二位被告為各自獨立的犯罪,兩件獨立的犯罪本就可以各自判決,在兩位被告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尚有百分之五十的懷疑,車輛可能是他人所開,在不能證明車輛為何人所開時,都判決該案被告無罪,自是合理。

兩件獨立刑事案件應分開探討,不應合併起來批判,寧可錯放一百,不可誤殺一人,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思維,不應該在無法證明何人犯罪時,即草率判定何人有罪。



嗯,是個圈內人!百分百贊成joe大的說法!
另外,大家現在看到的只是一篇記者報導,本案法官是依據如何證據得到如何的心證,尚待查明。
如果證據真的不足以達到有罪的心證,法官依法也只能為無罪之判決。
既然,依常理判斷,A、B二人中,有一個人是當時的駕駛者,但是如果沒有證據可顯示,究竟是A或B開車,法官依法也只能判無罪啊。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只是在幫助法官由間接事實去推導出主要事實,並不能當作有罪判決的依據。
前往討論:真不知法官大人在想什麼


一點浩然氣(manofmyword)

2009/06/17 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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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338 IP 92.13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我是在匯豐議價的
看來,還是…

換個業代再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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