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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刑事上判決被告有罪的心證門檻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量化成七至八成的心證,如果有合理的懷疑被告有可能無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兩位被告在肇事當時駕車的機率各為百分之五十,刑事上一被告一行為為一罪,被起訴的二位被告為各自獨立的犯罪,兩件獨立的犯罪本就可以各自判決,在兩位被告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尚有百分之五十的懷疑,車輛可能是他人所開,在不能證明車輛為何人所開時,都判決該案被告無罪,自是合理。 兩件獨立刑事案件應分開探討,不應合併起來批判,寧可錯放一百,不可誤殺一人,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思維,不應該在無法證明何人犯罪時,即草率判定何人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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