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們到現在還以為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嗎 ?😩
從頭到尾都不是!是"人治"不是"法治"!😠
應"立法"當事人懷疑時,有權對法官及另一當事人"測謊",費用由當事人出😇
你應該會發現,法官有收錢,另一當事人有送錢......😝
從頭到尾都不是!是"人治"不是"法治"!😠
應"立法"當事人懷疑時,有權對法官及另一當事人"測謊",費用由當事人出😇
你應該會發現,法官有收錢,另一當事人有送錢......😝
| |||
只能說對方請了一個很"利害"的律師 | |||
反面說法是,警察.檢察官.法官,都很兩光
| |||
各位大大,你們到現在還以為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嗎 ?😩 從頭到尾都不是!是"人治"不是"法治"!😠 應"立法"當事人懷疑時,有權對法官及另一當事人"測謊",費用由當事人出😇 你應該會發現,法官有收錢,另一當事人有送錢......😝 | |||
==============================
也許不能怪大多數的人不瞭解法律審判
而是我們國家對這種重要的事
實在是太少教育人民了
所以我也贊成列入一些參審或陪審團制
這樣人民才有機會瞭解
也才不會讓錯誤的資訊誤導
像上面的言論就嚴重誤解"測謊"
它一點都不可靠
你自己想想看就知道
測謊只是藉由觀察你的一些生理反應
來推斷你是否在說謊
例如心跳加速、流汗等
問題是說謊固然可能有上開反應
但更有可能你只是緊張阿
試問如果你是無辜的
剛好被懷疑涉及謀殺
第一次接受測謊
只要測謊沒過你就會被判刑
你會不緊張嗎??
你有把握通過測謊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嗎???
就是測謊有這麼多缺失與侷限性
所以測謊一般來說只用來判斷
一個人的涉案可能性、用來協助偵查辦案
至於要作裁判絕對需要其他更明確的證據
| ||||||||||||
這個心證是自行下的定義嗎? 人證、物證或事、書證之外,是法官於訴訟審理過程中對兩造雙方感觀視聽及推理所形成 若說是原則的話...如下: 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不用說太多,這樣的結果沒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嗎? 這兩個人明明就是同一事故的關係人,為何稱之各自獨立的犯罪? 且駕駛必為其中一人何來各自獨立的犯罪之說? 難道你推我我推你,推來推去就能無罪了嗎?嫌疑的兩人不用相互對質??? 我實在搞不懂若這種邏輯說的通,那只要肇事者不承認還有哪個肇事逃逸者會有罪? | ||||||||||||
要是條伯伯當時能在車上多採些指紋,或許就沒這種怪判決發生了。
| |||
法官在刑事上判決被告有罪的心證門檻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量化成七至八成的心證,如果有合理的懷疑被告有可能無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兩位被告在肇事當時駕車的機率各為百分之五十,刑事上一被告一行為為一罪,被起訴的二位被告為各自獨立的犯罪,兩件獨立的犯罪本就可以各自判決,在兩位被告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尚有百分之五十的懷疑,車輛可能是他人所開,在不能證明車輛為何人所開時,都判決該案被告無罪,自是合理。 兩件獨立刑事案件應分開探討,不應合併起來批判,寧可錯放一百,不可誤殺一人,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思維,不應該在無法證明何人犯罪時,即草率判定何人有罪。 | |||
嗯,是個圈內人!百分百贊成joe大的說法!
另外,大家現在看到的只是一篇記者報導,本案法官是依據如何證據得到如何的心證,尚待查明。
如果證據真的不足以達到有罪的心證,法官依法也只能為無罪之判決。
既然,依常理判斷,A、B二人中,有一個人是當時的駕駛者,但是如果沒有證據可顯示,究竟是A或B開車,法官依法也只能判無罪啊。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只是在幫助法官由間接事實去推導出主要事實,並不能當作有罪判決的依據。
| ||||||||||||
反面說法是,警察.檢察官.法官,都很兩光 | ||||||||||||
律師只能靠自己
警察.檢察官.法官
國家會把他們養的胖胖的,怕什麼
| |||
都撞成這樣了 還判無罪 越來越多怪判決!! | |||
別想太多,現在只算是一審吧!?
但這一招應該是律師搞出來的!
要不然就是自以為懂法律的想要玩!
但到最後除非還有第三者,要不然兩人都會被判有罪!
一個是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另一個則是偽證罪。
想玩法律又玩輸了,同樣要付出代價。
被人從背後摸奶因被害人沒有快感,加害者都可以判無罪了,法官還能期待什麼.
於
2009/06/21 11:47:07
發文
這法官該去吃 "大X" 了,那台車應該是幽靈馬車
車沒有罪,有罪的是開車的人醉了
其實這種情形,有人會認為法官無責,但問題在於,本案依據被告及證人(自稱頂替者)之陳述僅有二個人在車上,換言之,依據證人之陳述,車子顯然是被告在開的,如果法官要推翻證人陳述的可性度,那麼法官就是要認定僅有證人在開車,原不起訴處分是錯誤的,這樣子的話判被告無罪,應該也沒有人有意見,頂多就是就證人的部分檢察官再另行起訴就是了,因為本案被告變成另案證人,陳述車子是自稱頂替者開的車,看另案法官怎麼判囉.
但是偏偏法官們,只敢在判決中說證人的陳述不可採,不敢說證人的陳述不可採的原因是否係因證人本身就是開車之行為人,才搞得大家一頭霧水,然後說檢警無法舉證達使法官產生無可懷疑的確信程度,判被告無罪.
其實這種案子不是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不過以往大家都只說是檢警的責任,少有人說是法官的責任,因此法官們都習以為常,一推了事.
個人是認為,就本案而言,僅有二人開車,又有證人清楚指證係被告開車的,證人還是被告肇事時同車的乘客,這不就是刑事訴訟法所稱的人證嗎?而且還是目擊證人,那檢警還算沒有舉證嗎?
至於有些大大說要採指紋避免爭議云云,在第一時間,有人自稱是駕駛人,而且同車的乘客還附和指證所述係事實,檢警真的還有大大說的要採指紋啥的必要嗎?就算採了指紋,到時二人又改口說那是以前開車時留下的,當時開車時是戴手套的云云,那檢警還得再調錄影帶,才算蒐證完備是嗎?沒有錄影帶的話,是應該在肇事時就扣車,扣在場人的隨身衣物才算蒐證完備嗎?如果法官是到場處理的員警,或各位是到場處理的員警,在有證人及被告均自稱是肇事駕駛的情事下,會這樣做嗎?如果這樣做,會不會又被說是侵害人權?過度扣押?
整個案子,就是法官沒常識,沒擔當,如此而已,不需要扯到別人.😰😠
但是偏偏法官們,只敢在判決中說證人的陳述不可採,不敢說證人的陳述不可採的原因是否係因證人本身就是開車之行為人,才搞得大家一頭霧水,然後說檢警無法舉證達使法官產生無可懷疑的確信程度,判被告無罪.
其實這種案子不是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不過以往大家都只說是檢警的責任,少有人說是法官的責任,因此法官們都習以為常,一推了事.
個人是認為,就本案而言,僅有二人開車,又有證人清楚指證係被告開車的,證人還是被告肇事時同車的乘客,這不就是刑事訴訟法所稱的人證嗎?而且還是目擊證人,那檢警還算沒有舉證嗎?
至於有些大大說要採指紋避免爭議云云,在第一時間,有人自稱是駕駛人,而且同車的乘客還附和指證所述係事實,檢警真的還有大大說的要採指紋啥的必要嗎?就算採了指紋,到時二人又改口說那是以前開車時留下的,當時開車時是戴手套的云云,那檢警還得再調錄影帶,才算蒐證完備是嗎?沒有錄影帶的話,是應該在肇事時就扣車,扣在場人的隨身衣物才算蒐證完備嗎?如果法官是到場處理的員警,或各位是到場處理的員警,在有證人及被告均自稱是肇事駕駛的情事下,會這樣做嗎?如果這樣做,會不會又被說是侵害人權?過度扣押?
整個案子,就是法官沒常識,沒擔當,如此而已,不需要扯到別人.😰😠
頂一下, 好久以前曾建議U-Car(系統公告區)成立防預駕駛及車禍處理之類的討論專區;
U-Car大改版時是有出現了一個討論類別區
http://forum.u-car.com.tw/index.asp?catid=27
只是似乎吸引不了對這方面擅長的大大們
買車花錢是大事情, 買來之後的維修保養也是大事情, 用路不幸遇到大狀況那就天大的事情.
最大條的有用知識, 個人認為不只包含購車,維修,改裝.
買車問題多, 上路之後的問題未必就簡單
還請U-Car在能力範圍之內, 嘉惠一下網兄們
U-Car大改版時是有出現了一個討論類別區
http://forum.u-car.com.tw/index.asp?catid=27
只是似乎吸引不了對這方面擅長的大大們
買車花錢是大事情, 買來之後的維修保養也是大事情, 用路不幸遇到大狀況那就天大的事情.
最大條的有用知識, 個人認為不只包含購車,維修,改裝.
買車問題多, 上路之後的問題未必就簡單
還請U-Car在能力範圍之內, 嘉惠一下網兄們
暱稱隨便了
這讓我想起塵封30幾年的舊案:震驚社會的養女弒母案
案發時,養母陳屍房內,華姓養女穿著沾滿鮮血的男性襯衫(養父的襯衫),養女也承認是她殺了養母,法官審案時提了一個疑問,為何沾滿鮮血的養父襯衫會穿在養女身上?養父說,養女常常失眠,聽說穿男人的衣服可以改善,就這樣養女被關進看守所,案子審著審著,因為疑點太多,案子也拖了好幾年,突然養女翻供,說是養父欲強姦她,被養母撞見,養父殺了養母,然後逼她穿上血衣,換養女被釋放、養父進監牢,結局是:雙雙都被開釋,理由是查無證據,問題是兩人當中一定有一個是兇手,甚至兩人都是,但最後也是不了了之,漸漸的也就淡忘了...
案發時,養母陳屍房內,華姓養女穿著沾滿鮮血的男性襯衫(養父的襯衫),養女也承認是她殺了養母,法官審案時提了一個疑問,為何沾滿鮮血的養父襯衫會穿在養女身上?養父說,養女常常失眠,聽說穿男人的衣服可以改善,就這樣養女被關進看守所,案子審著審著,因為疑點太多,案子也拖了好幾年,突然養女翻供,說是養父欲強姦她,被養母撞見,養父殺了養母,然後逼她穿上血衣,換養女被釋放、養父進監牢,結局是:雙雙都被開釋,理由是查無證據,問題是兩人當中一定有一個是兇手,甚至兩人都是,但最後也是不了了之,漸漸的也就淡忘了...
不管切不切割,一定要有證據是哪個人開車才能判刑。
一定是兩個之一又怎樣?那隨便一件無頭案是不是全人類承擔?
一定是兩個之一又怎樣?那隨便一件無頭案是不是全人類承擔?
| |||
不管切不切割,一定要有證據是哪個人開車才能判刑。 一定是兩個之一又怎樣?那隨便一件無頭案是不是全人類承擔? | |||
問題是出在辦案人的心態,當有人承認郎係挖台ㄟ,警方、檢調就先入為主的理當如此,一切從簡,能省則省,結果證據就這樣越來越薄弱,甚至消失,當人犯一翻供時,就一切來不及了,受害者就這樣啞巴吃黃蓮,更有甚者是含恨酒泉!
開車去撞法官 然後趕快下車躲在旁邊1分鐘
再出來跟法官說:這車是我的 但不是我開的喔
太扯了吧.......😰
再出來跟法官說:這車是我的 但不是我開的喔
太扯了吧.......😰
顯然
法官以無罪推定原則處理其心證
站在伸張正義的司法角度~法官並沒有做出審判中調查的心證~對兩個被告調查證詞證據疑點進行釐清
他不想積案~也深知被害者會上訴~但那已經不是他的事情了
法官以無罪推定原則處理其心證
站在伸張正義的司法角度~法官並沒有做出審判中調查的心證~對兩個被告調查證詞證據疑點進行釐清
他不想積案~也深知被害者會上訴~但那已經不是他的事情了
有人說車只是人的工具-怎麼看人都像車的奴隸
| |||
這讓我想起塵封30幾年的舊案:震驚社會的養女弒母案 案發時,養母陳屍房內,華姓養女穿著沾滿鮮血的男性襯衫(養父的襯衫),養女也承認是她殺了養母,法官審案時提了一個疑問,為何沾滿鮮血的養父襯衫會穿在養女身上?養父說,養女常常失眠,聽說穿男人的衣服可以改善,就這樣養女被關進看守所,案子審著審著,因為疑點太多,案子也拖了好幾年,突然養女翻供,說是養父欲強姦她,被養母撞見,養父殺了養母,然後逼她穿上血衣,換養女被釋放、養父進監牢,結局是:雙雙都被開釋,理由是查無證據,問題是兩人當中一定有一個是兇手,甚至兩人都是,但最後也是不了了之,漸漸的也就淡忘了... | |||
哇...我看了很驚訝...台灣司法真好....
| |||
先前補習班老師說"現在連貨車司機都可以考上法官",所以,對於這種判決也一點都驚訝!!! 這種法官判決跟先前襲胸不超過10秒鐘,有何不同~~~ | |||
這判例告訴大家襲胸要帶馬錶😲😲😲
| |||
桃園有一名劉姓男子,日前開車時,莫名被後方一輛轎車高速撞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肇事車輛裡坐的是一男一女,女的先承認開車,後來翻供說是頂替,她無罪確定後,檢方起訴男子,法官最後又判他無罪,形成「車子不知是誰開的」的幽靈駕駛,因為法官認為,車禍當時兩人都已經下車,又沒有目擊者看到誰開車,才無法判定兇嫌,但劉姓男子和檢方不服,還要再上訴追查真相。 不管是上床、上輪椅,全身癱瘓,已經年近70的劉先生,都得需要家人幫忙,因為3年前一場車禍變成這副模樣,肇事者卻獲盼無罪,家屬怎麼吞的下這口怨氣。 記者:「這誰的車子?」家屬:「我爸開的,他被撞到,撞到車馬上翻。」記者:「馬上翻車?」家屬:「對,整個翻過去。」 3年前,劉先生開車途中,突然遭到後方車輛追撞,車上一男一女因為都有喝酒,加上女子先坦承自己就是駕駛,但事後又翻供,說她是頂罪的,照理說,車上另一名男子應該就是肇事者,但法官最後卻判男子也無罪。 劉先生:「很生氣!被撞成這樣,我一個好好的人,被撞成這樣,整個癱瘓,(肇事者)居然判無罪。」劉太太:「他們把我先生撞成這樣,都裝做不知道,也沒來道歉,來慰問一下都沒有。」 把人撞癱瘓的車禍,最後居然判決沒人開車,著實太扯!只因為警方趕到現場,車上兩人都已下車,無法確定到底誰開車,加上沒有目擊者,造成這樣的矛盾判決。桃檢檢察官:「一開始對這名秦姓男子,提起公訴,另外桃園地院的判決,卻對這男子判決無罪。」 但家屬質疑,難不成是幽靈開車嗎?檢察官也認為,法院判決太離譜,決定上訴,務必追查,到底是誰開的車。 | |||
不要懷疑這就是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共
106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