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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檢調系統是在行政院的行政體系下, 警政署--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 檢察署--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 調查局--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 行政體系只要換個總統,就可以換個腦袋! 要控制檢調/勾結/賄賂當然要從這裡下手! 只要檢警在犯罪現場搜證不足,或在搜證時製造些瑕疵,法官自然要判無罪。 而法官是在司法院體系,並不在行政院體系下,也不被總統管, 法官只要(只能)依證據/法律條文做公正判決, 雖然"感覺上"法官的官很大,其實法官能介入案件的權限並不多,更何況還有好幾審! 在這種架構下,只要法官略具看嫌犯是否演戲的功力,就算是年輕幼齒的當法官其實也沒差! 但因為檢察署是在行政院體系下,這就麻煩了!黑手很容易伸進去! 常常有人講"司法"不公,其實應該算是行政不公或執法不公, 因為幾乎都是在行政院的檢調體系下凸槌! | ||||||||||||
嗯嗯
讚讚
so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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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太多,現在只算是一審吧!? 但這一招應該是律師搞出來的! 要不然就是自以為懂法律的想要玩! 但到最後除非還有第三者,要不然兩人都會被判有罪! 一個是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另一個則是偽證罪。 想玩法律又玩輸了,同樣要付出代價。 | ||||||||||||
嗯嗯
沒錯
這三個罪必然的
原本只有公共危險和過失傷害
現在弄巧成拙多個偽證罪
我相信一定是一個公共危險加過失傷害
另一個是偽證
不可能一人包辦三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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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沒錯 這三個罪必然的 原本只有公共危險和過失傷害 現在弄巧成拙多個偽證罪 我相信一定是一個公共危險加過失傷害 另一個是偽證 不可能一人包辦三項罪名 | ||||||||||||||||||||||
目前看來,應該只有女方“妨礙公務”成立
如果日後確定為女方開車,則偽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都是女方,男方沒事
如果確定是男方開車,則偽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都是男方,女方只有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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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應該只有女方“妨礙公務”成立 如果日後確定為女方開車,則偽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都是女方,男方沒事 如果確定是男方開車,則偽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都是男方,女方只有妨礙公務 | ||||||||||||||||||||||||||||||||
如果是女的開車應該沒有偽證的成立,只有她頂罪才算偽證罪成立吧
女的開之後說是幫人頂罪,如果真是她開,那也只算是她的脫罪之詞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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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有一名劉姓男子,日前開車時,莫名被後方一輛轎車高速撞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肇事車輛裡坐的是一男一女,女的先承認開車,後來翻供說是頂替,她無罪確定後,檢方起訴男子,法官最後又判他無罪,形成「車子不知是誰開的」的幽靈駕駛,因為法官認為,車禍當時兩人都已經下車,又沒有目擊者看到誰開車,才無法判定兇嫌,但劉姓男子和檢方不服,還要再上訴追查真相。 不管是上床、上輪椅,全身癱瘓,已經年近70的劉先生,都得需要家人幫忙,因為3年前一場車禍變成這副模樣,肇事者卻獲盼無罪,家屬怎麼吞的下這口怨氣。 記者:「這誰的車子?」家屬:「我爸開的,他被撞到,撞到車馬上翻。」記者:「馬上翻車?」家屬:「對,整個翻過去。」 3年前,劉先生開車途中,突然遭到後方車輛追撞,車上一男一女因為都有喝酒,加上女子先坦承自己就是駕駛,但事後又翻供,說她是頂罪的,照理說,車上另一名男子應該就是肇事者,但法官最後卻判男子也無罪。 劉先生:「很生氣!被撞成這樣,我一個好好的人,被撞成這樣,整個癱瘓,(肇事者)居然判無罪。」劉太太:「他們把我先生撞成這樣,都裝做不知道,也沒來道歉,來慰問一下都沒有。」 把人撞癱瘓的車禍,最後居然判決沒人開車,著實太扯!只因為警方趕到現場,車上兩人都已下車,無法確定到底誰開車,加上沒有目擊者,造成這樣的矛盾判決。桃檢檢察官:「一開始對這名秦姓男子,提起公訴,另外桃園地院的判決,卻對這男子判決無罪。」 但家屬質疑,難不成是幽靈開車嗎?檢察官也認為,法院判決太離譜,決定上訴,務必追查,到底是誰開的車。 | |||
台灣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這種判例不值大驚小怪
一對男女通姦, 被告上法院, 告方說女的幫男的吹喇叭, 法官說請拿出"喇叭"這個證據
這是真實事例, 很多台灣法官, 學校畢業就考上法官, 沒有社會歷練, 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
板主這個判例, 如果不是不食人間煙火, 就是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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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這種判例不值大驚小怪 一對男女通姦, 被告上法院, 告方說女的幫男的吹喇叭, 法官說請拿出"喇叭"這個證據 這是真實事例, 很多台灣法官, 學校畢業就考上法官, 沒有社會歷練, 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 板主這個判例, 如果不是不食人間煙火, 就是拿前 | ||||||||||||
這個我有印象...
其實這版的案子...我根本不想再去想法律層面的問題,其實可簡化為對法官的信任與否而已
有人選擇相信
而我選擇了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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