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則留言

6

北區茶農--周爸(tm21)

2009/06/19 11:45:56

發文

#1113227 IP 75.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yc93 (ROY) 所寫
回應 jc165 (富江) 所寫
警方到場時
觀察一下座位的位置再比照該男女的腿長及身高
大概就可以看出車是誰開的

再來
一般女性如果有化裝
出事之後
方向盤及駕駛座應有化妝物品殘留

要不然
捉過來測個謊應該也是個方法

還是要在堂上用刑?
來個滴血認親?
唉咱們的法官啊...😩



讓人看了真是說不出話來,好樣的法官。

看一下方向盤的指紋,最多的那一個就是當時開車的人。

看來法官可能跟那兩個男女有某種關系。

台灣的法官就是有這種的,那句成語怎說,

一顆大便,一鍋粥。(小弟忘了)


一顆白米粥;壞了一鍋老鼠屎。
勁戰=1萬公里了,CRV=10萬公里了 msn:boss.chou@msa.hinet.net 開【冥】車,住【毫】宅,家【債】萬貫,多【精】貴公子。

太上無情(juns92)

2009/06/19 11:50:36

發文

#1113240 IP 188.24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也許都不是牠們兩個開車.因為當時喝醉了.開車是第三者.因肇事後跑了.女生先頂罪.在翻供說不是她.又無直接證據說是令一男生開的.才會產生無法判定.理應先測謊.
修羅類眾生:胎生的天道修羅。化生的人道修羅。卵生的鬼道修羅。濕生的畜道修羅。修行多布施,但是多瞋者,必落修羅界。 此生不成佛,必定成修羅。

marte(marte)

2009/06/19 11:53:23

發文

#1113246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然要怎麼判?寧可錯殺不可錯放?那把人都殺光算了。
至於其他罪,那也要先起訴啊。😌

nick(nickhsu_tw)

2009/06/19 12:00:49

發文

#1113265 IP 188.25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ys0124 (雲深不知處) 所寫
這件事真的很吊軌.....

兩個人都無罪故然不對....不過兩個人都有罪,不也造成冤判.....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不知怎麼判....😰


還好你不是法官!😰

當然兩個都有罪,一個是頂替罪,另一個是酒後駕駛!😠

阿福的網宅(alf3922)

2009/06/19 12:05:36

發文

#1113280 IP 189.5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ollycom (被遺忘的孤燈) 所寫
這建議有毒到
不過我喜歡
😆

回應 small_not_point (小不點) 所寫
不知那對男女的關係是甚麼

但不管怎麼樣
先判那女的有罪
因為她前後供詞不一
就有偽照文書、詐欺、防礙公務...之嫌(這要請專業人士說明)

再來
那對男女都喝酒
搞不清楚是誰開車
所以兩個都有嫌疑
為了防止串供
分別羈押禁止
(比照某人,找各種理由,無論是非,一直羈押,台灣司法可以做到的...)
並分別凍結兩人資產,直到案情釐清

台灣司法就是無能
長官關心,無所不用其極...
死老百姓的案子,就不要惹事最好,判得模模糊蝴,無是無非...就沒事...
😡


這招一定要~
先逼女的跳腳~讓這對狗男女窩裡反!
再來離清兩者誰是禍首!
出事不敢認錯!
逼瘋他們也是剛好!!!😆

BIGBIGBEAR(8021111)

2009/06/19 12:10:16

發文

#1113294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官大學問大]???😩

風動幡動心動(jchlan9)

2009/06/19 12:16:34

發文

#1113313 IP 35.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要馬劉政府關切震怒才有用啦
其他的中傷敷牛屎,死子甲治抬啦😠
該吃飯的時候吃飯,該睡覺的時候睡覺。

flycode(flycall)

2009/06/19 12:20:57

發文

#1113322 IP 91.7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awzingnot123 (三聯會) 所寫
😝供詞前後不一 最低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
不知道這位法官是怎樣 完全把重點放錯地方😠
他是外星人嘛 汽車具有自動駕駛的功能 很很厲害阿
連最基本的邏輯都不懂 希望板大可以提供詳細判決書內容
台灣的司法界就是有這種 X類 才會這麼腐敗
上訴到底😡
需不需要連署阿 把事情鬧到連種統都知道才願意處裡

這個和法官無關吧!? 和起訴的檢察官才有關係!

法官只能依檢察官提供的事證看有沒有罪,再看要判多重,

比方說,講自己頂替的那個女的翻供,法官又採信,自然會證據不足無罪。

至於那個女的會不會有 偽證 罪?
同樣要檢察官搜集證據起訴,法官才能對那個女的偽證罪做判決,
偽證是最高可處七年,不是最低處七年有期徒刑。

所以,要靠檢察官的搜證能力了! 在警察局翻供好像是常有的事,

大丈夫(kevin1693)

2009/06/19 12:24:29

發文

#1113329 IP 246.16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或許法官大人根本沒想什麼 ... 😌

wan(wan61040)

2009/06/19 12:26:29

發文

#1113334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所以說法官以前叫推事

雲深不知處(hys0124)

2009/06/19 12:33:00

發文

#1113352 IP 92.1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過日本也改用陪審員的制度了....

台灣可參考看看...
Life takes its hues from the color of your mind.

wan(wan61040)

2009/06/19 12:37:37

發文

#1113367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ys0124 (雲深不知處) 所寫
不過日本也改用陪審員的制度了....

台灣可參考看看...
陪審員自由心證空間比法官大 有利有弊

牛魔王(stone6688)

2009/06/19 12:44:16

發文

#1113397 IP 91.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先判女作威偽證,去坐牢應該就會招了

Joe(joe_lin)

2009/06/19 12:48:02

發文

#1113409 IP 245.8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女的先承認自己開,又翻供。對法官而言,其證詞已不具備可信度,加之警察跟檢察官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到底是誰開車,那麼判定男方無罪一點都不奇怪。
至於女方偽造文書、妨礙公務等罪行,也需要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審判。
有很多判決,不是很簡單的如我們看到的那樣,又很多“明明”是誰有罪,卻判無罪的,大多是罪證不足,不能百分之百認定罪行,在無罪認定的前提下,只能是判無罪。

化作千風(yu1010_a)

2009/06/19 12:48:30

發文

#1113412 IP 189.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可以測謊ㄚ!讓我猜一猜,一定有個環節上,是跟肇事者有交情喔,否則在怎麼判也不至於如此
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想起了"金正日";老虎天天喊著打蒼蠅; 不統:不排除統一;不獨:不准台灣獨立;不武:不排除武力解放台灣; 豁然開朗,對你的景仰如滔滔江水,延綿不絕;如高山仰止,望首莫及.

小雄(harryd)

2009/06/19 13:10:09

發文

#1113509 IP 82.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6300 (㊣愛錢碧㊣)]桃園有一名劉姓男子,日前開車時,莫名被後方一輛轎車高速撞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肇事車輛裡坐的是一男一女,女的先承認開車,後來翻供說是頂替,她無罪確定後,檢方起訴男子,法官最後又判他無罪,形成「車子不知是誰開的」的幽靈駕駛,因為法官認為,車禍當時兩人都已經下車,又沒有目擊者看到誰開車,才無法判定兇嫌,但劉姓男子和檢方不服,還要再上訴追查真相。

=======================
大家真得很容易因為一篇不精確的報導
就對台灣司法有錯誤的偏見

首先,媒體的錯誤率絕對比法院判決高太多了
所以上開報導有無曲解、誇大應先存疑

就算上開記載都屬實
請注意上開男女是被分別起訴的
所以可能是不同的法官判的
因此許多人連到底是誰判錯都不知道就開罵
這才叫是非不分!!

況且就算是同一人所判本來也就有可能兩人都無罪
因為也有可能是第三個人開的阿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的話當然只能判無罪阿
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
這是法律的基本立場
寧可錯放,不可濫殺無辜

最後,很多人都提到一些調查方式可以查明真象
我沒看過卷證資與判決
所以不予作評論
不過現實社會中不是每件事
都可以像名偵探科南一樣
有沈睡的小武郎可以明確指出兇手是誰

從案發開始,警察先至現場
再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等到案件到法官手上時
可能已經超過半年、甚至1年
有些證據如果當時沒查
此時也查不到了

至於大家說的測謊
抱歉只要當事人不同意是不能測的
而且測謊的準確性、科學性都還有待檢驗的

只能說探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
遠比大家想像的複雜及困難
不要隨便看到一篇報導
就輕易作出結論





小米迷(hill7912)

2009/06/19 13:18:51

發文

#1113538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全盤怪法官也不公平
當初警方和檢察官本就該有十足的證據起訴駕駛人
上了法庭翻供,檢察官就要把證據拿出來,不是案件丟給無權偵察的法官

Joe(joe_lin)

2009/06/19 13:23:31

發文

#1113551 IP 245.8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小雄大

好評+1

Paradise(shasking)

2009/06/19 13:36:22

發文

#1113609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Joe(joe_lin)

2009/06/19 13:43:35

發文

#1113650 IP 245.8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
要看檢察官到底是起訴A還是B,不可能起訴兩個由法官去判斷。
誰保證沒有C ??
熱門新聞
近期海外Lexus則註冊包含ES350h、ES300e、ES500e等多款車型名稱,推測不排除以ES之名進軍電動豪華轎車市場。
MG4 EV預計6月中開放試乘,網友捕獲標示「AWD」字樣428匹的XPower無偽裝照片,更有賽車綠、火山橘等鮮豔車色。